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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7種行為屬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30日   來源:新華社

    反壟斷法規定了三種壟斷行為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王宇、呂諾)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的反壟斷法規定了三種壟斷行為,即: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根據法律規定,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法律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經營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種情形:經營者合併;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産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據介紹,國際上反壟斷法通常包括三大制度,即: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控制經營者集中,我國在制定反壟斷法時充分借鑒了國際經驗。

    七種行為屬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王宇、呂諾)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的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的七種行為屬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法律第十七條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介紹,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行業協會實行壟斷 情節嚴重將被撤銷登記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 呂諾、王宇)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的反壟斷法規定,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違法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産、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反壟斷法規定,對上述違法行為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可中止或恢復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呂諾、王宇)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的反壟斷法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可以決定中止或恢復。

    反壟斷法規定,對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的涉嫌壟斷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可的期限內採取具體措施消除該行為後果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調查。中止調查的決定應當載明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的具體內容。

    反壟斷法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中止調查的,應當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經營者履行承諾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終止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恢復調查:

    經營者未履行承諾的;作出中止調查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發生重大變化的;中止調查的決定是基於經營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實的信息作出的。

    反壟斷法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為調查核實後,認為構成壟斷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並可以向社會公佈。

    反壟斷法同時規定,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有權陳述意見。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對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

    反壟斷法規定,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礙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調查。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實施的審查和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反壟斷法規定對涉及國家安全的外資並購進行兩種審查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王宇、呂諾)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的反壟斷法規定,國家對涉及國家安全的外資並購進行兩種審查。

    反壟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外資並購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經營者集中,主要包括經營者合併、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産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等三方面內容。

    近年來,隨著全球産業結構的轉移,發生在我國境內的外資並購份額日益擴大。能源生産、機械製造、食品消費品生産、商業、金融服務業成為外資並購的重要領域。一些跨國公司對中國一些重點企業實施並購,激起了業界關於外資並購是否會危及國家安全的爭論。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外經貿專家趙晉平認為,反壟斷法意在保護競爭、構建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它的出臺將令中國的投資環境更加完善,不會對正常的外資並購産生不利影響。

    反壟斷法禁止大型國企借控制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王宇、呂諾)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的反壟斷法規定,對於關係國民經濟命脈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同時,禁止經營者借控制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反壟斷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國有經濟佔控制地位的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並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法律同時規定,前款規定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可以查詢經營者銀行賬戶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呂諾、王宇)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的反壟斷法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涉嫌壟斷行為進行調查。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可以採取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查封、扣押相關證據等措施。

    反壟斷法還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可以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説明有關情況;查閱、複製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文件、資料。

    法律規定,採取上述措施,應當向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准。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進行詢問和調查,應當製作筆錄,並由被詢問人或者被調查人簽字。

    反壟斷法規定,對涉嫌壟斷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採用書面形式並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

    反壟斷法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反壟斷執法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王宇、呂諾)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的反壟斷法規定,國務院設立的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職能。

    反壟斷法第九條明確規定,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以下五大職能: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併發布評估報告;制定、發佈反壟斷指南;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此外還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由國務院規定。

    法律第十條還規定,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介紹説,此前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反壟斷委員會是議事協調機構還是實體性機構,性質不夠清楚。為了加強反壟斷委員會的權威性,保障本法的有效執行,應賦予反壟斷委員會更充分的權力。

    楊景宇説,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研究認為,反壟斷執法工作是由國務院規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負責的,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只是履行“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職能的議事協調機構,並不行使行政權力、作出行政決定。

    因技術進步而達成協定等七種情況可得到反壟斷豁免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王宇、呂諾)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的反壟斷法,因技術進步而達成協定等七種情況可得到反壟斷法相關條款的“豁免”。

    根據規定,經營者能夠證明達成的協議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於相關禁止條款: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産品的;為提高産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産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産明顯過剩的;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實際生活中,一些經營者達成的某些協議雖然具有限制競爭的後果,但整體上有利於技術進步、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共利益。

    新華時評:反壟斷法出臺“劍斬”市場壟斷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 王宇)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30日下午表決通過的反壟斷法將自明年8月1日起施行。它的出臺是中國市場經濟前進道路中的重要里程碑,必將有效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成為保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法律武器。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靈魂和基本法則,但是,市場本身並不能保證競爭的自由和公平。雖然此前我國部分法律和行政法規中有一些反壟斷方面的規定,但這些規定不全面,也不夠系統,對壟斷行為的處罰也不平衡。

    由於反壟斷法的缺失,壟斷現象在我國當前經濟生活中的表現尤為突出:以訂立協議固定價格、限制産量、劃分市場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為特點的經濟壟斷屢禁不止,一些領域和行業利用行政權力並通過市場方式形成壟斷的事件時有發生。

    在一些國家,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被視為嚴重的犯罪。因為壟斷的最大弊端在於,它擾亂市場的優勝劣汰規則。少數企業可憑藉雄厚的經濟實力對生産和市場進行控制,並在一定的市場領域內限制競爭行為,不但會影響經營者間的正常競爭,損害消費者的正當權益,而且,它還會破壞資源優化配置的市場運行機制,最終抑制經濟發展的動力。

    如今,在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反壟斷法已成為國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在一些國家,這部法律佔據著經濟法體系的核心地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到目前階段,亟須建立一部反對壟斷、保護競爭的法律。因為如果競爭機制遭到破壞,那麼市場經濟就無從談起。

    在這部剛剛誕生的法律中,50余項法律條款集中對目前社會中大量存在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等三類行為做出規制,並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政壟斷作出規制,有效防範用行政權力抹殺市場競爭。

    當然,一部法律的出臺,並不能解決市場秩序中的所有問題,公平、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的確立和維護,更多地還需要市場主體的共同努力。

    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被反壟斷法禁止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 呂諾、王宇)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的反壟斷法規定,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反壟斷法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佈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採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反壟斷法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採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採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設置關卡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反壟斷法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對上述行為的處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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