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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通過政府"尋租"達"權力經商"被畫句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05日   來源:人民日報

    備受國人矚目的反壟斷法,8月30日獲准通過。

    這部有著“經濟憲法”之稱的重要法律,誕生歷時13載,見證了中國經濟的潮起潮涌。它的意義遠不止對市場公平有序競爭規則的制定和詮釋,更重要的是標誌著中國資源配置方式已從政府的行政命令轉入市場競爭,要求政府作為公共資源管理的服務機關,在調節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中,有責任讓各類企業在法律規定的“同一起跑線”有序參與市場競爭,有責任讓“權力經商”退出市場。

    自1994年《反壟斷法》被列入全國人大立法議程以來,一直跟隨中國市場經濟的艱難轉型蹣跚走來。今年以來,從蘭州物價主管部門限定牛肉拉麵的價格,到世界拉麵協會中國分會涉嫌相關企業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被處罰等,都凸顯出不良市場競爭,尤其是帶有權力色彩的競爭行為亟待法律規範。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只有競爭才能使社會資源得到優化配置,企業生産什麼、生産多少,不是靠國家計劃或者行政命令,而是由市場決定。將於2008年8月1日實施的反壟斷法,就從市場角度對政府提出了更高要求。政府不但要認真擔起反壟斷執法人的角色,更須按市場規律辦事,讓“權力經商”退出市場——禁止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排除競爭,比如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等;禁止國家授權享有獨家經營權利的企業或行業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比如濫收費用、抵制或拒絕交易等。對於那些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行業協會等來説,類似的壟斷行為也同樣受到更多的剛性約束。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企業合法利益,營造優勝劣汰、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當前,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步入“深水區”,政府職能從“全能”向“有限”轉變。對於那些自然壟斷或者合法形成的壟斷行業,政府應當更好地承擔監管責任,加大監管力度,讓其在法律範圍內行走;並盡力在這些行業引入更多的市場競爭,讓此類壟斷減到最少。與此同時,反壟斷法的出臺,也給企圖尋求政府特殊保護或通過政府“尋租”而達到“權力經商”的企業行為,畫上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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