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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規定:濫用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05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08年12月5日9時30分,商務部反壟斷局局長尚明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推進反壟斷執法工作,維護市場公平競爭”與網友在線交流。

    [主持人]剛才尚局長談到了行政壟斷的問題,也談到了幾點為什麼要有行政壟斷的相關法律,那請尚局長再給我們詳細解答一下為什麼要在《反壟斷法》中專門規定行政壟斷問題?如何保證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得到有效制止?

    [尚明]關於行政壟斷,也是在《反壟斷法》13年立法過程中倍受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我們處在從計劃經濟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渡過程中,行政壟斷逐步削減,政府管制逐步放鬆。但是,不可避免地還有一些行政壟斷的痕跡或者現象,這些問題也引起了廣大群眾的關注,行政壟斷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所以在《反壟斷法》立法過程中,大家希望對行政壟斷行為也予以規範。

    對這個事情,改革開放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針對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的問題,也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破除行政壁壘和行業壁壘,打破地區封鎖。這20多年來,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大家過去見到的現象已經逐步減少了。需要澄清一點,有些壟斷不是行政壟斷而是自然壟斷。

    在《反壟斷法》起草過程中,各界對《反壟斷法》的有效遏制濫用行政權利的行為有較高的期望,希望通過《反壟斷法》對具有公共職權管理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競爭的問題做出具體的規定,解決當前的行政壟斷問題。為了表明國家對行政壟斷的立場,在《反壟斷法》第五章對此作出了專章的規定。《反壟斷法》對此規定得這麼詳細也可以説超乎一些人的意料,我們不但要正視這個問題,也要解決這個問題,為了保證《反壟斷法》關於行政壟斷方面的規定得到落實,《反壟斷法》同時規定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如果濫用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反壟斷的執法機關也可以向相應的部門提出關於這方面的處理建議,這在其他的經濟立法中很少有關於行政事務方面處理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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