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8日15時,交通運輸部財務司副司長徐文興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落實《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 促進公路事業發展”與網友在線交流。
[主持人]有觀點認為,經營性收費公路以贏利為目的,實施收費公路權益轉讓政策,有可能將政府還貸收費公路轉為經營性公路,改變公路的公益性和公共産品的特性,對公眾利益造成損害。請問:這個觀點是否正確?您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徐文興]首先需要説明的是,公路屬於公益性基礎設施,歸國家所有,收費公路也不例外。前面已説過,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只是在公路建設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實施的一種融資手段。《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受讓方依法擁有轉讓期限內的公路收費權益,轉讓收費公路權益的公路、公路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仍歸國家所有。因此,無論是政府還貸收費公路還是經營性公路,均為公益性基礎設施,都具有公益性公共産品的特性。
政府還貸收費公路轉為經營性公路,不僅不能改變公路的公益屬性,而且也不能因此影響公路使用者的利益。因此,《辦法》對轉讓後的公路維修、養護、聯網收費、路政管理等方面都作了詳細的規定,目的就是要確保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後的公路技術質量和公共服務水平。
其次,《辦法》的很多條款都體現了收費公路公共性和公益性的特性。比如規定國家嚴格控制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特別對政府還貸收費公路轉為經營性公路,要在綜合考慮轉讓的必要性、合理性、社會承受力等因素的基礎上嚴格限制;嚴格限定公路收費年限,杜絕通過轉讓隨意延長收費年限的行為;轉讓期限已滿的收費公路須保證相關設施良好並由國家無償收回;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國家可以提前收回收費公路,同時給予受讓方補償。
由此可見,收費公路權益無論如何轉讓,最終都要由國家收回進行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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