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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辦法》對規範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行為等具有重要意義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18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08年12月18日15時,交通運輸部財務司副司長徐文興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落實《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 促進公路事業發展”與網友在線交流。

    [主持人]據了解,國家已先後出臺《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公路經營權有償轉讓管理辦法》, 對收費公路權益的轉讓作了規定。請問,為什麼還要出臺《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制定《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有什麼重要意義?

    [徐文興]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行為最早是1994年在廣東省出現的,之後各地紛紛效倣。同年,國務院就加強國有企業産權交易管理問題發出明傳電報。根據明傳電報的精神和要求,結合當時各地公路收費權轉讓的實際情況,交通部1996年出臺了部門規章《公路經營權有償轉讓管理辦法》,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9號令。

    雖然在當時的情況和條件下,9號令對規範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行為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由於各地對公路收費權轉讓相關法律制度存在理解上的差異,在實際運作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比如有的地方違規或越權審批項目,部分轉讓項目技術等級標準不符合國家規定要求,審批轉讓期限過長,轉讓價格不合理,個別轉讓項目重收費輕養護等。

    因此,制定《辦法》,既是落實《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要求,也是解決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適應當前經濟社會和公路建設發展新形勢的現實需要。《辦法》對於進一步規範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行為,加強對轉讓行為的監管,維護轉讓方、受讓方以及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權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制定《辦法》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有利於完善收費公路法規體系。新《辦法》作為《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配套規章,為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規範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行為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規章依據,對於完善公路收費權轉讓的法規規章體系,推進公路行業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是有利於維護國家權益。公路屬於公益性基礎設施,歸國家所有,收費公路也不例外。新《辦法》中明確指出:轉讓收費公路權益的公路、公路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仍歸國家所有,受讓方擁有的僅是其轉讓期限內的公路收費權益。新《辦法》同時對公路收費權的評估、轉讓成交價的確定以及轉讓收入的使用管理等方面都進行了詳盡的規定,這有利於維護國家權益,防止國有資産流失。

    三是有利於保護公路使用者和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新《辦法》對受讓方應該具備的條件及選擇受讓方的方式、受讓後公路的維修養護、轉讓期滿後移交的要求等方面都作了較為嚴格的規定,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廣大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對於因社會公眾利益需要、政策變化等原因,國家需提前收回已轉讓的收費公路權益,新《辦法》也明確接管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受讓方補償,以切實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四是有利於加強行業監管。收費公路權益轉讓政策的實施,對於促進我國公路交通事業的跨越式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轉讓活動中也確實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行業監管問題。新《辦法》在總結了10多年來的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就行業監管的內容、辦法、方式等進行了具體規定,包括對轉讓項目的審核、受讓方的選擇、招投標的監管以及收費經營管理和公路養護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等,內容全面而詳細,具有較強的指導性和操作性,有利於加強行業監管,強化行業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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