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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企業對平常郵件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主要基於四個原因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6月04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09年6月4日15時,國家郵政局局長馬軍勝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宣貫修訂後的《郵政法》 保障普遍服務 推動郵政業又好又快發展”與網友在線交流。

    [網友 NN、青出於藍]有人質疑“郵政企業對平常郵件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違背了基本的契約精神,您怎麼看?

    [馬軍勝]修訂後的《郵政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郵政企業對平常郵件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平常郵件損失的除外。這主要是基於以下原因:

    一是平常郵件一般通過郵筒收寄,收寄時不出具收據、投遞時也不要求收件人簽收,比較方便快捷,而且價格低廉。如果要規定對平常郵件的損失實行賠償,則必須嚴格執行登記掛號制度,這就失去了平常郵件的意義。

    二是由於平常郵件交寄時沒有憑據,一旦發生損失,如何查詢、如何提出或處理索賠,都比較困難。所以,《萬國郵政公約》規定:各郵政只對掛號函件的遺失承擔責任。世界各國郵政法律也都規定平常郵件不予賠償。

    三是平常郵件屬於郵政普遍服務範疇,具有很強的公益性。換句話説,郵政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較低資費提供平常郵件的投遞服務,不能因為業務虧損或在農村邊遠地區服務難度大就拒絕承擔這項義務。因此,平常郵件的寄遞,並不是單純的經濟行為。

    四是1986年《郵政法》也規定了平常郵件不賠償,而且已經執行了二十多年。本次修訂保留了這項規定。同時,為了進一步保障用戶權益,修訂後的《郵政法》還明確規定:如果有證據證明郵政企業對平常郵件的損失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郵政企業仍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些網民對於平常郵件賠償問題有些意見,我們是理解的。我們認為,非常有必要加大《郵政法》宣傳,使群眾了解郵政業務特點和操作制度,特別是要通過貫徹實施修訂後的《郵政法》,努力提高郵政服務質量,提高郵件寄遞的安全性和時效性,提高郵政服務能力,以《郵政法》施行為契機,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加強郵政服務的保障和監督,促進郵政業又好又快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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