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5日9時,國家林業局局長賈治邦、副局長張建龍接受中國政府網與國家林業局政府網聯合專訪,就“貫徹落實中央林業工作會議精神 積極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進行現場解讀並回答網友提問。
[網友 成都山人]集體林權改革是農村産權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林業資源物權化管理的過程。在此過程中,如何對公益林所屬林農進行生態補償?標準如何確定?如何放活商品林經營,盤活森林資産?
[賈治邦]中央林改意見明確要求,各級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中央林業工作會議進一步明確,從2010年起對屬集體林的國家級公益林,中央財政補償標準由每年每畝5元提高到10元,並隨著財力的增長逐步提高補償標準,地方財政也要根據實際加大補償力度。
關於放活商品林經營問題,主要是落實好四項政策。一是農民可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種什麼、怎麼種,由農民自己説了算。二是要改革和完善集體林採伐管理機制,落實農民對林木的處置權。三是農民生産的木材實行自主銷售。四是減輕稅費負擔。
從2009年7月1日起,將育林基金徵收標準由林木産品銷售收入的20%降至10%以下。繼續對以林區“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産加工的綜合利用産品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要想盤活森林資産,必須建立健全林地、林木流轉制度,在不改變林地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林地用途、不損害農民林地承包經營權益的前提下,林農可依法自願有償流轉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可以轉包、出租、轉讓,可以互換、入股、抵押,也可以作為出資、合作條件。這一政策,超越了耕地承包,不僅能盤活森林資産,而且能搞活農村經營。特別是林權抵押貸款,已成為農村經營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不僅對林業發展將産生重大推動,而且對整個農村發展産生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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