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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機構的可持續發展和適度競爭問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05日   來源:人民銀行

(焦瑾璞,2006年11月25日,在“21世紀亞洲金融年會”之“區域與農村金融”分論壇上的發言提綱)

    農村金融是一個老大難問題。有很多研究也有很多議論。不僅僅是我們,國際上的探索也一直沒有停止過,2006年諾貝爾和平獎獲得者尤努斯教授就是一個典型。但由於農村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和各國情況的不一樣,至今尚沒有找到真正解決農村金融難題的良方。下面,我主要談一下我這幾年研究農村金融的體會和感想。

    一、農村金融研究的理論發展

    從農村金融理論的發展來看,強調政府作用的傳統發展經濟學逐漸被以強調市場力量的新古典發展經濟學所取代。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農業信貸補貼論一直是農村金融理論界的主流。該理論的基礎是,認為農村居民、特別是貧困階層沒有儲蓄能力,農村面臨的是資金不足問題。同時,又由於農業的收入的不確定性、投資的長期性、低收益性等。農村商業金融不能持續,農業不可能成為商業銀行的投資對象。後果就是農村金融陷入困境,大量的資金外流。解決辦法是,從農村外圍注入政策性資金,並建立非盈利性的專業金融機構來進行資金分配。這種農村金融政策實踐證明並不成功,它引發了資金回收率低、使用效率低下等一系列矛盾,加之對農村金融市場機制的忽視,致使農村金融循環發展的長效機制難以建立。20世紀80年代,農村金融市場理論逐漸替代了農業信貸補貼論。其理論基礎是,農村金融資金的缺乏,並不是因為農民沒有儲蓄能力,而是由於農村金融體系中不合理的金融安排(如政府管制、利率控制等),抑制了其發展。其政策主張有:要發揮金融市場作用,減少政府干預,實現利率市場化,實現農村儲蓄和資金供求的平衡;取消專項特定目標貸款制度,適當發展非正規金融市場等。20世紀90年代以來,農村金融市場理論又得到了進一步發展。強調政府對農村金融市場監管應採取間接調控機制,並依據一定的原則確立監管的範圍和標準,重點解決農村金融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即農村金融市場不是一個完全競爭的市場,尤其是放款一方(金融機構)對於借款人的情況根本無法充分掌握,再加上農村的特殊情況,金融機構很難控制農村系統風險,有必要採用諸如政府適當介入金融市場以及借款人的組織化等非市場措施。主要的政策主張有:鼓勵並利用借款人聯保小組以及組織借款人互助合作形式,以避免農村金融市場存在的不完全信息所導致的貸款回收率低下的問題;利用擔保融資、使用權擔保以及互助儲金會等辦法,改善信息的非對稱性;融資與實物買賣(如肥料、作物等)相結合的方法是有效的,可以確保貸款的回收;為促進金融機構的發展,應給予其一定的特殊政策等。

    二、我國的農村金融發展戰略和有關政策反思

    與國際農村金融理論發展相比較,我國的農村金融發展也基本上沿續或者實踐著上述農村金融理論的實踐。從建國以來,我們國家為了促進經濟迅速增長並有效消減貧困,可以説基本上是實行的“趕超式”經濟發展戰略。農村金融表現為二大特徵:一是強調優惠貸款的作用,通常以低於市場水平的補貼性利率發放貸款,或附有其他優惠條款;二是以金融機構為信貸投放主體。這樣大量的補貼性信貸資金被源源不斷地通過各種機構(包括政策性金融機構)投放到農業部門和農村地區。投入的資金也不可謂不多,用心也是良苦的。比如,在推進金融體制改革中,還專門設立了農業發展銀行,以彌補金融商業化後農村金融發展的不足。

    實際上,我國的農村金融現狀也充分證明了我國農村金融在促進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並不很成功。現在大家對農村金融的很多議論就可以充分證明這一點。我們仍然沒有找到一條適合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農村金融發展之路。當然,在我們探索我國農村金融有效性的同時,也有很多好的觀點和思路,對促進我國農村金融的發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這些都是個例,我就不再一一點評。

    三、對我國農村金融的初步認識

    農村金融是一個大概念,不應僅僅局限上金融機構上,而應是包括微觀、中觀和宏觀上的系統概念。其內容包括微觀層面上有活力的農村金融機構和適當的金融工具;中觀層面上有序競爭從而高效運行的農村金融市場以及良好的農村金融監管框架;宏觀層面上的穩定政策以及政府旨在強化市場力量的直接干預。具體講,就應該是包括農村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國家對資金流動的政策引導、農村融資媒介的創新和發展、如何為農村金融組織安排連續的正向激勵機制使農村金融組織不斷向上、農村金融機構的退出機制以及訂單農業、農産品期貨市場、農業保險的發展等問題。因此,完善的農村金融體系應是機構、市場和政策的統一體,互相作用,共同發展。一是農村金融機構應強調是有活力的和可持續的,與“三農”之間是共生、共存的關係,而不應該是支持與被支持的關係。不能一提發展農村經濟,就希望多給農業融資,資金價格要便宜,依靠擠壓農村金融來支持“三農”。如果將三農比喻為人的機體,農村金融則是機體中的重要器官,取之於機體又服務於機體,而不是一個體外的支持器械,可以只管用、不管養。也不能農業資金一有問題,就批評、責怪農村金融,要從農村金融機構多貸款,而較少注意農村金融機構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使農村金融出現財務不可持續,處於需要解救的狀態。在這樣的狀態下,農村金融機構是不可能為“三農”發展做出更多貢獻的。

    在農村金融中,商業性金融是主體,但我們應該看到,由於我國的總體財力有限,政策性金融的作用肯定有一定局限性。如果把商業性金融當成財政補助,肯定不利於金融機構的可持續發展,也不利於提高貸款數量和貸款的可獲得性。如果説政策性金融可以理解為一種“體外”支持,商業性農村金融和三農之間則是“體內”相互依存的關係,是共生共存的關係。這種關係就要求把農村商業性金融機構辦好,辦成健康的、可持續發展的金融機構。中國可能有10%或稍多一點的地區由於特別貧困,商業性金融難以存活,需要政策性金融發揮作用,但是大多數中國農村地區有能力也有必要支撐持續增長的、財務上健康、有活力的商業性金融的發展。二是農村金融市場應是一個適度競爭的市場,但不是一個充分競爭的市場,這是農村經濟發展的特徵所決定的。壟斷容易造成金融服務供給不足和資金價格過高,過度競爭也不利於農村金融機構的可持續發展。應在考慮農村金融機構可持續和市場容量的基礎上,放寬市場準入、允許多種所有制金融機構提供農村金融服務,形成適度競爭的農村金融市場。而對於極度貧困地區或者市場容量過小的地區,特殊考慮。再者就是要改進金融監管,適時調整農村金融監管法規,該實行審慎性監管的實行審慎性監管,該實行非審慎性監管的實行非審慎性監管。三是宏觀政策上的一攬子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引導農村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經營和資金流向農村。這些方面,有關國家都有很多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在美國,聯邦銀行規定,凡農業貸款佔貸款總額25%以上的商業銀行,可以在稅收方面享受優惠待遇。韓國政府為了提高互助金融的資金實力,允許互助金融業的儲蓄利率比一般銀行高1%-3%。日本對農村合作金融組織也是實行免稅政策。另外,還有泰國、法國等國家的做法。我國在農村信用社改革中,在財政補貼、稅收減免、存款準備金率等政策方面都有很好的探索。要總結經驗,把行之有效的政策明確並固定下來。通過適當的政策措施和監管框架,實現金融資源回流農村是十分必要的。

    總之,農村金融是一個老大難問題,以上觀點不一定正確,希望大家批評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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