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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移部分單位繳費是考慮到地區間社保基金平衡需要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1月05日   來源:中國政府網

    2010年1月5日15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實現跨地區順暢轉續 保障參保人員權益”進行現場解讀並回答網民提問。

    [主持人]養老保險資金是由個人繳費、單位繳費和國家補貼三部分組成,請問,在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如何轉移這些資金?

    [胡曉義]按照原來的辦法,跨地區的轉移就業只轉移個人賬戶的資金,也就是個人繳費的那一部分。新的辦法規定,除了要轉移個人繳納的全部本息之外,還要轉移一部分單位繳費,也就是社會統籌的這部分資金。之所以作出這種調整和完善的決策,是因為在地區之間有一個社會保險基金平衡的需要,如果轉出地只轉移個人繳費,不轉移單位繳費的話,那麼轉入地將來要承擔這些人的支付養老金的責任,那麼它的資金肯定就會發生短缺。

    但是如果把單位繳費全部都轉移給轉入地的話也會有一定的問題,因為我們現在已經有5600多萬退休人員在領養老金了,這些養老金都是在當地發的,這些養老金的資金來源正是由各個單位在繳費所形成的基金,用它來支付退休人員養老金,如果把單位繳費都轉移出去的話,那麼轉出地保證當期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就會帶來資金上的不平衡。所以平衡轉入地和轉出地之間的資金關係,確保當前養老金髮放和未來的養老保險資金支付的需求,就決定了如果勞動者轉移就業的話,那麼大部分單位繳費要轉給轉入地,也就是現在規定的12%的單位繳費要轉出去。12%大體相當於單位全部繳費的60%左右,少部分是留在當地用於保證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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