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7日15時,安全監管總局新聞發言人、煤礦安全監察局副局長黃毅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當前安全生産工作”進行現場解讀並回答網民提問。
[網友 “依法治安”]《通知》提出要提高工傷事故死亡職工的一次性補償標準,請問,主要考慮是什麼?這一調整會不會導致欠發達地區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負擔?如何彌補?
[黃毅]應該説提高工傷職工賠償標準是《通知》中的非常過硬的措施之一,也是一項重大政策。對工亡職工進行賠償對工亡親屬進行撫恤是法律規定事故單位的責任和義務。《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明確把一次性賠償的標準提高到按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來計算,這就等於把過去一次性賠償的標準提高了一倍。因為過去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所做的規定,一次性賠償的標準是按照當地職工平均工資48到60個月來計算的,我們大體算了算也就是15萬。但是如果按照《通知》的標準來計算,大體可以達到34萬,提高了一倍。同時要求在支付一次性賠償的同時,還要支付喪葬費用以及供養親屬的撫恤金,總體算來大致在60萬以上。
一方面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同時也體現了對工亡親屬的人文關懷。更重要的就是通過這項政策進一步加大了事故的成本,從而達到對企業安全生産的制約作用。所以我們認為採取這項政策措施是非常有利的,也是勢在必行的。我想不會增加欠發達地區的負擔,因為工傷保險遵循的一條原則就是收支平衡,所以不會由於提高了一次性補償標準而增加支出的負擔。因為一次性補償的標準提高了,相應地工傷保險的繳費也會提高,從而達到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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