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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網友,大家好,歡迎收看中國政府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全面準確領會《社會保險法》 積極推動《社會保險法》順利貫徹實施”進行現場解讀並回答網民提問。[11-23 15:00]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 胡曉義]各位網友好。[11-23 15:05]
[主持人]《社會保險法》頒布後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能否請您介紹一下《社會保險法》的立法原則?[11-23 15:06]
[胡曉義]《社會保險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全國人大在討論它的時候,認為它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定位非常高。這部法一共是12章98條,有1萬多字。我認為通篇體現了這樣幾個立法原則:第一,貫徹落實黨的重要決策和戰略部署。從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央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體系建設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特別是關於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這樣一些帶有根本性的長遠基本方針。關於社會保險要獨立於用人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管理服務社會化這樣一些要求,都在法律制度當中得到了充分體現,這是一個原則。[11-23 15:06]
[胡曉義]第二,使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這是一個立法原則,也是這個法的最大亮點。按照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社會保險法確立了我們國家社會保險的制度框架,把城鄉各類勞動者和居民分別納入了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目標就是要做到制度上沒有缺失,覆蓋上沒有遺漏,銜接上沒有縫隙。使全體人民在養老、醫療這些方面都能做到有基本保障,無後顧之憂。這是要造福於人民的一個立法宗旨。[11-23 15:07]
[胡曉義]第三,公平和效率相結合,權利和義務相對應。從我們國家基本國情出發,社會保險作為政府主導的社會保障制度,首先要體現公平原則,就是要作出適度的普惠性安排,加大政府的公共財政收入,加大社會收入再分配的力度,防止和消除兩極分化,但同時體現激勵和引導原則,堅持權利與義務相適應,就是不能重蹈一些國家由於福利過度導致養懶漢這樣一種覆轍。[11-23 15:11]
[胡曉義]第四,確立框架,循序漸進。《社會保險法》還在發展當中,不斷的有新的課題提出來,不斷的有新問題要回答,這次立法作出了一些彈性的或授權性的規定,為今後的制度完善和機制創新留出了空間。[11-23 15:13]
[主持人]統籌城鄉發展,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是黨的十七大對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提出的目標。請問,這一目標在《社會保險法》中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11-23 15:14]
[胡曉義]統籌城鄉是黨的十七大按照科學發展觀提出的一個重要方針,社會保險也要按照這樣一個方針來實施。《社會保險法》在解決城鄉社會保險二元結構,實現城鄉統籌方面有很多規定,我簡單的歸納一下,至少有這樣幾方面。 第一,把城鄉各類用人單位和居民都納入到社會保險的適用範圍裏面來,適合我們國家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這在總則的第4條以及各專章裏關於適用範圍的規定上都得以體現,這是不分城鄉的。 第二,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正式納入法律框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範圍,並且還預留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合併實施的一個發展空間,這是在本法第22條當中有充分體現。[11-23 15:15]
[胡曉義]第三,本法第24條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也納入了基本醫療保險的調整範圍,授權國務院規定管理辦法。第25條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納入了基本醫療保險的調整範圍。 第四,第95條專門規定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和其他職工一樣,依照本法參加社會保險。這也是城鄉統籌的一個方針體現。 最後,第96條明確規定了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問題。 以上這些都可以看出,這個法確實不是光管城裏,也管農村,不是光管職工,也管居民,是一個城鄉統籌的全面的法律。[11-23 15:23]
[網友 路過]您對制定《社會保險法》配套法規有什麼設想?[11-23 15:25]
[胡曉義]《社會保險法》中有一些授權性、框架性的規定,落實這些規定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法規和規章。當前最重要的首先是對現有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全面梳理,看哪些是合乎法律規定的,哪些是不合乎法律規定的,不合法的就要廢除,合法但不詳盡的應該完善和補充,缺失的應該儘快彌補上,這是一方面。第二,在制定新的法規方面,應該著重考慮:一是現在沒有法規規定的一些制度,比如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要優先考慮制定法規。再有,像徵繳方面有專門的法律規定,應該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要求進行完善,而在經辦、監督方面還應該儘早地補上法規缺失的不足。另外,在基金的投資、管理、運營方面也應該加強法規建設。[11-23 15:27]
[主持人]這次《社會保險法》是覆蓋城鄉居民的保障體系,關係到每一個群眾的切身利益,大家最關心的還是這部法律是否能夠真正落實到實處。有網友問,國家採取什麼樣的措施保證該法的實施?[11-23 15:30]
[胡曉義]我想這樣回答這位網友的問題。我們作為政府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要是在部門怎麼貫徹實施這個法方面有一些考慮。第一,認真學習。因為這個法是1993年就開始起草,歷經十六、七年的時間,三次上報,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次審議,最後通過,應該説是很不容易,集合了社會各界的智慧,也是我們改革開放成果的結晶。要把它貫徹落實好,首先要學習好,特別是我們從事社會保險工作的人員首先要學習好,所有跟社會保險有關的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工作人員要學,同時我建議這些單位的領導、老總也要認真學習,要從維護員工權益的角度認真學習。勞動者,相關的公民也應該學習,知道法律是怎麼樣體現和維護自身權益的,提高依法維權的意識。[11-23 15:32]
[胡曉義]第二,廣泛宣傳。社會保險法是和每個人的切身利益都是相關的,要通過各種形式讓這部法的精神和主要內容能夠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第三,抓緊清理和制定配套法規。我們要加快法規的清理和新的有關法規規章的制定,形成以《社會保險法》為龍頭,以相關的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和部門規章來配套的一個法律體系,使我們的全體公民都能夠在法律的保護下分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最後,要加強執法的力度。法律制定出來不是給大家看的,而是要照著去做的。對那些沒有按照法律執行的,就要通過監督檢查、人大對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社會各界對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勞動者的投訴舉報來促進這個法律儘快落實到位。[11-23 15:35]
[網友 期待]《社會保險法》有不少是原則性、授權性的規定,請問立法時對這些有哪些考慮?[11-23 15:40]
[胡曉義]這位網友觀察的很細緻,實事求是説也是我們在起草這部法和配合審議這部法當中經常要討論的一個問題。從我們本意來講,我們想盡可能把經過實踐檢驗、被證實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為法律,提高法的強制力,也增強它的普遍性。但實踐證明,不是所有的實踐結果都可以上升為法律的,只有一部分,還有一部分只能作出原則的、授權性的規定,主要是因為三方面的情況。第一,我們國家社會保障體系處於快速發展的狀態之中,還在不斷完善。大家回頭想想,光是“十一五”期間,我們社會保險制度發生了多大變化,好多新的制度在建立,好多新的制度在快速推進,好多政策都是新出臺的。這些新制度、新政策的陸續出臺,以及還有新的制度不斷建立,這樣立法就要給將來的改革和發展留一定的空間,不能把話都説死了。都説死了,那我們這個制度就不能發展、不能前進了,這也不符合群眾的願望。[11-23 15:41]
[胡曉義]第二,我們國家幅員遼闊,地區差異非常大。社會保險制度建設既要發揮中央統一部署、統一推進的功能,又要發揮各地的積極性。所以也不能把全國各地差異這麼大的情況都由一部法都規定死了,也要給地方發揮積極性留出空間,所以也要有一些彈性的規定。第三,有一些措施是帶有階段性的、過渡性的,不宜以立法的形式馬上作出統一規定,所以要給予授權,特別是有些重大的特殊情況,比如説兩年前發生的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們國家産生嚴重衝擊,我們就在社會保險方面採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當然這些措施都不是長久的、固定的,只是在應對危機當中使用的。但是像這類的問題,也要給行政部門一些授權,如果沒有授權的話,也很難應對突如其來的突發情況。從這幾方面考慮,法律作出了一些授權性的規定,我認為是實事求是的。當然,隨著我們實踐的發展,我們會把越來越多的成熟經驗再提升為法律,使它的確定性、穩定性更強。[11-23 15:43]
[網友 杯子]《社會保險法》在保障老百姓享受待遇方面有什麼制度上的改進沒有?[11-23 15:46]
[胡曉義]我前面説了,《社會保險法》的立法宗旨最重要的一條就是讓人民群眾共享發展成果。所以在本法當中,保障老百姓待遇方面的新改進或者叫增進是非常多的,我説一些很具體的,跟老百姓權益直接相關的一些例子。比如説第16條第二款,就是關於交費不滿15年的人,他的養老待遇應該怎麼辦?原來就是説你交費不滿15年,我就把你個人交費的那部分退給你,然後我們就解除養老保險關係了。考慮到交費不滿15年,有各種各樣的情況,不是説所有交費不滿15年的人都是有能力交費他不去交,所以第16條就多給了兩條路,一是叫做“可以交費至滿15年”,然後按月領養老金。二是你可以轉入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有關養老保險待遇。我們講交費滿15年,指的是職工在單位工作期間交費滿15年。如果工作不滿15年你就回家了或者不再就業,可以把你的權益轉到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或者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中去,然後按照規定享受養老待遇。這樣就多給了出路,實際上是增進了老百姓的權益。[11-23 15:48]
[胡曉義]再一個例子,為了緩解個人看病、就醫要墊付大量醫療費的問題,《社會保險法》第29條規定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直接結算。很多網友都有這樣的經歷,就是本人或者親屬得了重病要住院,先得交幾萬塊錢的押金,有的人交的起,有的人生活比較清貧,可能一時拿不出這麼多錢來,但是因為他參加了醫療保險,結算後還是要報銷的。法律規定直接結算就減輕了墊付的負擔,也減輕了報銷路途往返的麻煩。再比如失業保險,失業人員過去得病怎麼辦?就給很少的一點,叫做醫療補助,大概就是幾十塊錢。現在本法第48條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也要參加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且個人不交錢,是由失業保險基金替他交錢,但是享受的是職工基本醫療待遇,這樣就大大提高了失業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也有利於他有病及時治、早治好、早重返崗位,實現再就業。像這樣的例子還可以舉出很多,這些都是對老百姓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方面的積極改進。[11-23 15:54]
[主持人]確實有了很大改進。[11-23 15:58]
[網友 關注者]社會保險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錢,基金安全也是大家關心的問題,《社會保險法》在加強基金監管方面有什麼規定?[11-23 15:59]
[胡曉義]《社會保險法》立法過程中,各方面都高度重視基金安全的問題。實際上在1994年《勞動法》當中就提出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要由法律作出規定。社會保險法對此作出了規定,而且是單列了一章,就是第十章。在這一章裏,我領會,是從人大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這三方面構建了一個社會保險的監督體系。從人大監督角度看,第76條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要聽取本級政府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投資運營等專項工作報告,就是履行人民代表大會的職責。在行政監督方面,第79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而且規定了,對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第78條也規定,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在社會監督方面,第80條作出了明確規定,就是各統籌地區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來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這個監督委員會彙報情況。我認為這點是非常好的決定,就是社會保險制度的落實和基金的安全,必須有全社會的共同監督,才能真正提高它的安全性。也就是人們常説的,公開、透明的制度是最好的安全閥,是用陽光來殺蟲和防腐。對於基金安全問題,第91條還對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11-23 16:00]
[主持人]《社會保險法》正式實施以後,社會保險轉移接續難的問題是不是就能很快得到解決?網友CS:社保法有沒有對異地養老保險能不能接續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在原籍有上了多年的養老保險,現在在外地工作也快十年了,可是養老保險一直沒有辦法接續,該怎麼辦?[11-23 16:09]
[胡曉義]《社會保險法》對跨地區的關係轉移接續是有明確規定的,對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在第19條當中有規定。對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在第32條有規定。對失業保險轉移接續,在第52條有規定。那網友要問了,對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沒有規定?是這樣的。我前面講的養老、醫療、失業這三項保險,都有跟交費年限相關的權益規定,所以跨地區轉移必須把交費年限給累加起來。而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沒有跟交費年限有關的權益規定,所以跨地區和不跨地區是沒有影響的。這三條規定轉移接續,最核心的就是跨地區以後,你的交費年限是可以累計計算的,實際上在去年和今年有關部門頒布的政策中都有具體規定,這個可以登陸有關網站查詢專門的政策規定。[11-23 16:09]
[網友 四月的雲]《社會保險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也在逐步實行省級統籌,請問這些目標什麼時候能夠實現?有沒有一個時間表? [11-23 16:11]
[胡曉義]這位網友提出的問題是在第八章第64條第三款作出的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很多的網友都期盼著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能夠早日實現全國統籌。關於時間表的問題,我雖然不能給出一個非常準確的答覆,但我可以引用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也就是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的建議,該建議要求“十二五”期間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所以我們也可以認為是中央要求在“十二五”期間,在基礎養老金上要實現全國統籌,這也可以看作是一個時間表。[11-23 16:12]
[主持人]“看病難、看病貴”是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請問,《社會保險法》的出臺在提高基本醫療保障水平,方便參保人員就醫方面有什麼積極的促進作用?[11-23 16:15]
[胡曉義]《社會保險法》對推動解決“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也有促進。我們知道,所謂解決“看病難、看病貴”,中央專門發佈了重大的政策和解決的方案,被大家稱為“新醫改”方案。在這個方案裏面有四個基本性問題,第一位的就是基本醫療保障,而《社會保險法》在基本醫療保障方面作了很多規定。第一,本法第三章專章規定了基本醫療保險,把各類用人單位和職工、城鄉的各類居民都覆蓋在基本醫療保險的制度範圍之內,這是一個廣泛的覆蓋制度。到現在為止,全國城鄉已經有超過12.5億的公民被納入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當中,這當然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這三項制度。在未來幾年裏,我們還要進一步擴大覆蓋面,把更多的城鄉居民都納入到這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裏來。[11-23 16:26]
[胡曉義]第二,規定政府要給予基本醫療保險補貼,特別是明確規定了政府要對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給予補貼,支持這些制度的發展。實際上除了補貼這兩項制度之外,最近三年中央財政專門安排了509億資金用於投入到職工的醫療保險裏,專項用於解決破産、關閉的企業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問題。這509億投入下去,是直接解決了600多萬退休人員的問題,還帶動解決了200多萬其他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的醫療保險問題。應該説這個法對加大政府投入、解決這樣一些問題有很大的促進作用。第三,這部法還規定了基本醫療保險的一些支出範圍和項目,就是規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以及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費用,在這裡面發生的醫療費用都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裏支付,這樣就減輕了老百姓醫療費用的負擔,而且今後還要不斷提高保障水平,就是一方面提高報銷比例,一方面提高最高支付限額,這樣不斷增加大家的福利。像這樣一些規定,都對解決困擾群眾“看病貴”的問題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11-23 16:27]
[網友 4050]《社會保險法》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請問,國家將採取哪些措施落實這一規定?[11-23 16:28]
[胡曉義]我還是這樣説,《社會保險法》就是國家的規定,我們作為政府行政部門,我們落實國家法律的規定,在這方面是有一些措施:首先是提高醫療保險的統籌層次。剛才講到社會保險統籌層次除了養老保險要實現全國統籌之外,第64條第三款規定,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現省級統籌。現在階段性的目標是到明年年底,全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都要做到地市級統籌,而且要促進建立省級調劑金。這對解決異地就醫結算問題有什麼好處呢?就是過去所謂統籌地區是以區縣為單位的,就是全國劃出2800多個小框,提高統籌層次以後,就是在一個地市的範圍裏都可以報銷。[11-23 16:34]
[胡曉義]第二,推進全省醫療保險聯網和及時結算的工作。現在已經有幾個省在做這樣的工作,包括福建已經實現了全省異地就醫的聯網結算,就是在福建,不管在哪兒看病,是可以就地結算的。像江蘇、雲南、湖南等等,他們正在推進當中。第三,在推進省級協調,就是參保地和就醫地之間進行點對點的聯網結算,主要是解決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結算不便的問題,有些退休老人是在甲地退休了,但是回乙地居住,這樣回去看病不方便,所以進行了點對點的聯網結算。第四,在參保地就醫人員比較集中的地方設立專門機構,專門辦理異地人員報銷不便的問題。就是多種措施來落實《社會保險法》關於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這樣一個法律規定。[11-23 16:35]
[主持人]《社會保險法》草案徵求意見期間,很多意見建議進一步明確和加大政府財政在社會保險制度中的責任。請問,在這方面《社會保險法》是如何規定的? [11-23 16:35]
[胡曉義]社會保險制度要求建立多渠道籌資的機制,包括用人單位的交費、個人的交費,也包括政府的補貼,當然,有些制度還規定了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的資助,都是在這個範圍裏邊。作為政府主導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政府的投入還是非常重要的,是必需的,也是具有引導作用的。《社會保險法》對政府的責任,特別是在籌資當中的責任規定了這樣一些內容,比如第5條第三款規定,國家通過稅收優惠來支持社會保險事業。第5條第二款也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對於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在社會保險基金支付不足的時候,政府要給予補貼。在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就是第20條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第25條當中規定,政府對參保人員給予補貼。等等。隨著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政府公共職能的不斷加強,預算支出結構在進行很大的調整,實際上近些年,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對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的投入越來越多。比如今年一年各級政府對職工養老保險這一項保險的財政收入就達1760多億元,其中中央政府就投入了1500多億元。為了新農保的試點,中央政府又投入了100多億元。而這幾年,對城鄉醫療保險的投入,包括職工醫保,包括新農合,包括城鎮居民醫保,中央政府投入超過1200億元,所以投入的力度是不斷加大的。同時,現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已經累計權益到7000多億元。隨著政府投入逐步加大,公民的社會保險意識也在逐步提升,大家參保交費的積極性不斷提高,我們的家底越來越厚,應該説未來社會事業發展和群眾福利都會有一個好的前景。[11-23 16:39]
[網友 外來務工]我是廣西的一位外來務工人員,現在在沒有接收企業之前可以辦理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制度,以後有了接收企業單位,轉移手續是否還有效呢?[11-23 16:41]
[胡曉義]他提出的這個問題非常實際,去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一個文件,我們叫做66號文件,就是轉發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跨地區轉移的一個規定。像廣西這位網友提出的,就是跨地區就業是可以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相應的資金也轉移過去,但是這樣一個政策是需要很多細節來把它充實的,使得參保人員的權益得到最全面的維護。現在具體是怎麼規定的呢?就是你參保以後,當你離開一個城市,你準備不再回到這個城市來工作了,你要向這個城市的社保機構申請一個參保交費的憑證,然後這個憑證你就帶在身上,你到了另外一個城市,如果你要繼續參保,要接續關係的話,你要先建立當地的養老保險關係,再把原來的養老保險關係轉移過來,跟它接上。如果你在當地沒有建立養老保險關係,也就無所謂你接續不接續的問題了。像他這種情況,我有一個建議,就是建議他首先要確定自己是不是在新的城市或者新的地方就業,或者是長期的居住下去,如果他要準備在這個地方就業的話,即使是沒有接收單位,他也可以申請參加,就是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的養老保險,建立當地養老保險關係,然後再申請把原來的養老保險關係接續下來。但是我也提醒這位網友,如果你沒有做好準備的話,你也不要急於轉過來,也許你明年又變主意了,這樣轉來轉去成本就很高,對你也很不方便。你不轉之前也沒有關係,你那個權益還存在原來的社保機構,你什麼時候能夠相對穩定的在一個地方就業了,再把那個轉過來,一點兒不影響你的權益。這件事首先自己把它想清楚。 [11-23 16:44]
[網友 柳暗花明]私企單位錄取職工是否一定要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11-23 16:46]
[胡曉義]我再讀一下《社會保險法》第4條的規定。第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我相信你所説的私企一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也一定是一個用人單位,所以我認為應該遵守法律的規定,為職工交費。不管私企、國企還是混合所有制。[11-23 16:46]
[網友 ]我們單位是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單位扣了我們的錢,但是留在單位裏,這樣可以嗎? [11-23 16:48]
[胡曉義]我不清楚這個單位的具體情況,也不知道這個單位所在的城市,據我領會《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就是剛才所説的第4條規定,以及第8條的規定,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以及第7章的規定,就是社會保險費的徵繳的規定。我認為這樣的單位是應該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是不應該把職工的錢扣了以後放在自己單位,放在自己單位不叫社會保險,這是可以肯定説的。而且放在自己單位還有其他的風險,除了可能被擠佔挪用之外,還有可能因為這個單位的經營狀況不好,將來破産了或者解散了,而使職工的權益受到損失。所以我想這個單位在學習這個法之後,應該按照法的規定來參加社會保險,如果是扣了職工的錢,應該交到社會保險機構去。[11-23 16:48]
[網友 淚魚兒]公民在企業上班繳納了養老保險,但是年限不夠,等他不在這個企業上班之後,還差的部分怎麼辦理?[11-23 16:50]
[胡曉義]這要區分不同的情況,他不在這個企業上班了,但他可以在別的城市、別的企業上班,這個就援引第19條,就是跨地區轉移,完全可以接續起來。如果他到了領取年齡,比如過60歲還沒滿15年,那就可以用第16條的規定,就是可以交費至15年按月領取或者轉入農村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就可以按照這個規定執行。如果他現在還沒有到退休年齡的話,不管在哪兒工作,還是要繼續交,而且按照政策規定,交的年頭越長,自己的待遇水平越高。[11-23 16:51]
[網友 關注者]請問部長,我們都知道現有不法分子打社保基金的主意,騙養老金、騙醫保費,《社會保險法》實施後,在加強基金監管方面有什麼具體規定?[11-23 16:55]
[胡曉義]這個問題非常好,作為社會保險工作者,我也很感謝這位網友提的問題,我認為他代表了公民對社會保險、對公共利益的高度關切,這是我們人民高素質的一種表現。隨著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基金規模越來越大,我可以給大家透露一個數據,就是到今天為止,我們僅僅是城鎮的五項社會保險結余金額已經接近2萬億,應該説很大。自然就會出現一些不法分子,看到中了這塊“唐僧肉”,想方設法的要吃這塊肉,所以各種各樣的騙保、欺詐的事情都有出現。對這個我們已經採取了很多措施,社會保險法也作出了明確規定,第88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就是説對這種詐騙行為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這個也有威懾力、震懾力的。過去我們在行政處罰時發現這樣的案例,也只能要求他退回詐騙的資金,而要對他實施處罰的話,應該説是于法無據的,現在法律給了行政處罰充分的依據,應該説也是震懾這些欺詐行為。[11-23 16:56]
[主持人]由於時間關係,還有很多問題不能一一回答,再來看最後一個問題。[11-23 16:58]
[網友 了望]社會保險法出臺以後將極大地推動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但是隨之而來的參保人員擴大,服務要求提高等情況也提出了很大的挑戰,那我國如何解決這個問題?[11-23 16:59]
[胡曉義]社會保險事業,我們從工作實踐當中有一個體會,叫做三分政策、七分管理。就是政策很重要,大家都很看中,但是政策制定出來之後能不能執行到位,能不能落實在老百姓的身上,管理非常重要。國內、國外、歷史、現在都出現一些由於管理不到位而損害參保者的現象。《社會保險法》對社會保險經辦做了專章規定,實際上其它很多章節也涉及到經辦管理服務的內容,但同時又用專章作出了規定,充分説明這部法律對社會保險經辦,對直接關係老百姓切身利益一些事務的高度重視。本法對經辦作了很具體的規定,除了組織機構設置之外,在管理運行費用上規定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法律規定不允許從基金裏提取錢來作為管理費,就是明確一點兒都不能沾參保者的利益,包括規定要建立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第74條還規定,要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準確記錄參加社會保險人員交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申報的會計憑證。我部關於檔案管理的規章規定,有些檔案資料是要保存一百年的,就是要嚴格履行替參保人保管好記錄的職責。本法同時規定,有關單位對參保人員信息負有保密的職責,如此等等。目的就是通過更高的公共管理服務水平,使得廣大群眾能夠更好地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11-23 17:02]
[主持人]非常感謝胡部長今天給我們解答了這麼多問題,也感謝網友的關注,今天訪談到此結束。[11-23 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