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6日15時,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産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商務部副部長姜增偉和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産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知識産權局保護協調司司長黃慶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打擊侵權假冒 全力推進知識産權保護”進行現場解讀並回答網民提問。
[網友 高爐風口彎頭]我是新鋼的工人,在工作中搞了一發明。07年拿了專利。在申請過程中都向單位領導彙報過,在9號10號高爐上使用。請問我可以申請職務發明嗎?
[黃慶]根據《專利法》的規定,職工在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應該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之後,權利人是該單位。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訂有合同,對專利申請的權利和權利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約定來進行。同時,在《專利法》當中也規定,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壓制。這位網友説到的這個問題,到底是否屬於職務發明,需要根據您的情況具體核實。《專利法》對職務發明是有嚴格規定的,對非職務發明,單位也不得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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