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4日15時,審計署黨組成員、總審計師孫寶厚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進行現場解讀並回答網民提問。
[孫寶厚]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所應當承擔的責任,審計機關區別不同情況,依法依規對其作出責任界定。兩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將責任劃分為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根據十多年經濟責任審計實踐經驗,《規定》對責任劃分種類作了進一步完善和細化,將其劃分為三種,即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並明確了責任劃分的依據。這種責任劃分充分考慮到實踐中的可操作性和審計結果利用的便利性,更加明確和具體。
審計處理。審計機關對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包括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限期退還被侵佔的國有資産、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等;對被審計領導幹部和其他人員的違紀違規問題,依法移送幹部管理監督等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目前,審計機關和幹部管理監督部門正在逐步建立與本地實際相符合的行政問責或責任追究制度,有的地方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與幹部考核、幹部評議、行政督察等制度相結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點擊進入本次訪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