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4日15時,審計署黨組成員、總審計師孫寶厚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進行現場解讀並回答網民提問。
[主持人]孫總,請您解釋一下哪些領導幹部需要接受經濟責任審計?
[孫寶厚]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經過了範圍逐步擴大、級別不斷提高的過程。1999年5月,兩辦《暫行規定》明確的審計對象,只包括縣級以下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圍擴大到地廳級。審計署自2000年開始進行省部長經濟責任審計試點。
根據目前全國各地經濟責任審計發展情況,以及中央關於全面推進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規定》對經濟責任審計對象作了進一步明確,同時對審計對象範圍進行了擴展,涵蓋了從鄉鎮級到省部級的黨政領導幹部,以及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具體包括: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正職領導幹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正職領導幹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以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按照中央要求,審計署從2000年開始對省部長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試點,試點範圍逐步擴大。截至2010年,共對53名省部長進行了經濟責任審計,規模在逐漸的擴大,僅2009年和2010年就達到37名。通過對省部長經濟責任審計試點,為全面推進省部級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探索了路子,積累了經驗,奠定了基礎。
點擊進入本次訪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