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人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險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就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 (新華社記者)國務院近日印發《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指導意見》,將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16周歲以上城鎮非從業居民,納入社會養老保險範圍。這將對人民生活和經濟社會發展産生什麼樣的影響?具體有什麼政策要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24日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選在這個時機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工作。黨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並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隨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和新農保試點的啟動實施,城鎮非從業居民缺乏養老保險制度安排的問題凸顯,成為我國實現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的最後一項制度缺失。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十二五”規劃綱要、今年政府工作報告都提出,要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將於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據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在深入調研、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今年6月1日,國務院第157次常務會議審議了這個指導意見,決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啟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
問: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基本思路是什麼?
答: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遵循“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一是從城鎮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試點倡導公平普惠,讓人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險。我國養老保險體系將形成職工和居民兩個適應不同群體、但相互銜接的制度平臺,其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依法強制實施,由用人單位繳費,繳費多,待遇相應高;而居民(包括城鎮、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自願原則,個人(家庭)繳費,繳費較少,由政府補貼,待遇水平相對較低,是保基本、托底的制度。對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來説,可根據經濟承受能力選擇參加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但是政府應鼓勵他們優先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問: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如何繳費?
答: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個人繳費的最低標準為每年每人100元,讓收入較低的居民也能參保。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考慮到城鎮居民收入水平和繳費能力普遍高於農村居民,有多繳多得的需求,因此規定繳費標準從100元至1000元10檔,比新農保多5檔。在統一合併實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地區,可以不分城鄉,由參保人在多檔中選擇,“彈性”更強,有利於適應不同收入水平群體的需求。地方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
地方政府對城鎮居民參保繳費補貼的標準每人每年不低於30元;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目前為每人每月55元,中央財政按此標準對中西部地區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補助一半。國家將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
城鎮居民的個人繳費、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實行實賬管理。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餘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問:參保居民能領取多少養老金?
答: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年齡無論男女都是60周歲。
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目前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長期繳費的參保城鎮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這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新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各地可根據實際,建立激勵機制,引導城鎮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多繳多得,提高待遇水平,確保老年生活保障。
問:參保麻不麻煩、安不安全,這是群眾十分關心的問題。你們在這方面將採取哪些措施?
答: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能否惠及城鄉居民,經辦是關鍵。因此,必須建立健全統一的新農保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加強經辦能力建設。中央已要求各地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分利用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資源,為城鎮居民提供安全便利的服務;確保經辦人員編制到位,工作場地、信息網絡、辦公設備能夠滿足工作需要;工作經費要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要充分利用金融機構在基層的網點,為農民和城鎮居民參保和領取待遇服務。
目前,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已印發新農保基金的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和會計核算暫行辦法,實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地區,可參照執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應按照規定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在管理層次上,試點階段,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暫以試點縣為單位管理,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要儘快提高管理層次。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與完整,直接關係廣大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各地要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規,完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要實施監督,嚴禁擠佔挪用。試點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居委會每年在社區範圍內對城鎮居民的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