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0日15時,住房城鄉建設部住房保障司司長馮俊和副司長張學勤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進行現場解讀,並回答網民提問。
[網友 默默]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經濟適用住房5年後可以上市交易,請問對此有何具體規定,上市交易的收益分成如何?
[馮俊]這件事情要分兩個階段來説:一是2007年以前的經濟適用房,一是2007年以後的經濟適用房。2007年以前的經濟適用房供應的對像是城鎮中低收入家庭。2007年以後經濟適用房供應的對像是城鎮低收入家庭,所以經濟適用房政策有一定的調整。2007年以前的經濟適用房,5年內不讓上市,5年後上市後要補金土地收益。2007年以後的經濟適用房有一個比例分成的規定。
對具體的上市交易,中央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只是説要把上市交易的增值收益有一個調節機制,但是沒有説怎麼調節。各個地方規定的不一樣,比如上海規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權利人擁有有限産權,産權份額為購房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佔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的一定比例,上市交易時,權利人按照擁有的産權份額獲得總價款的相應部分,其餘上繳財政部門。
廈門市規定,按照上市交易時的成交價格與購買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差價的90%,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經濟適用房目標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目的不是給你獲得勞動以外的一筆收入。如果上市真需要交易的話,這説明兩個問題:一是你擁有其他住房,否則你怎麼上市交易,你住哪兒去了。二是你上市交易以後會使你的收入發生變化。所以建立合理完善的收益機制也是經濟適用房能不能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方面。如果這件事情不是有很大的利益可圖的話,佔的人就會越來越少了。正是因為這樣一個機制建立,在保障性住房當中,才能把那些不該有或者不能有的人排除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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