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4日10時,財政部稅政司副司長鄭建新和稅務總局貨物勞務稅司副司長龍岳輝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部分地區和行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工作進行現場解讀並回答網民提問。
[網友 先行者]財稅[2011]111號文規定,“試點地區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的,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是否意味著我公司2011年12月的留抵稅額在2012年的申報期均無法申報抵扣?
[龍岳輝]這是一個很具體的問題,既是一個業務問題也是一個操作上的問題,我們的文件規定,貨物的留抵不能在服務的銷項稅額當中抵扣。這是什麼意思呢?國務院的常務會議決定,試點地區營業稅收入改徵增值稅後仍然歸試點地區。網友問的12月31日前增值稅的留抵稅額能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問題,貨物的留抵稅額如果從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話就會影響中央和地方的財政分配關係,所以是不能從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的。
但是留抵稅額可以從以後的貨物的銷項稅額當中進行抵扣,是不會讓企業吃虧的,也不會影響到上海的地方財政收入。納稅人可將2011年12月的留抵稅額填入申報表附表(二)第39行“2011年年末留抵稅額”,由主管稅務機關審定後,徵管系統自動轉入,作為主表第24欄“應納稅額合計”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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