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5日15時,法制辦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長趙曉光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進行現場解讀並回答網民提問。
[網友 紅綠燈]我是一名交警,在常年的執法工作中,感到有些司機素質很差,條例對使用報廢車、拼裝車接送學生,以及不避讓校車的違法行為處罰太輕,起不到警示、懲戒的作用,為什麼不能罰得更重點?
[趙曉光]這有一個過罰相當的問題,違法行為和給予的懲罰要相適應,只要這種規定能夠達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就應當是比較適度的。
拼裝車和報廢車這方面法律的規定是相當嚴格的,對使用拼裝車、報廢車作為校車來接送學生的,我們這個條例的規定要比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一般駕駛報廢車、拼裝車上路行駛的處罰還要嚴格,道路安全交通法規定要對駕駛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按照這個條例的規定,使用拼裝車或報廢車接送學生的話要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處罰,同時也要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這就是考慮到這種行為直接危害學生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應該是一種新的、社會危害性更大的行為,所以加重了處罰。這種處罰現在看來應當是過罰比較相當的,首先車要收繳並強制報廢,駕駛車的人給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應當説處罰是比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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