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5日15時,法制辦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長趙曉光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進行現場解讀並回答網民提問。
[網友 網友zhaoyan11]我是一名小學生的家長,我們這裡很多接送學生的個體車輛安全狀況很讓人擔心。請問條例為什麼要允許個體戶提供校車服務,安全能有保障嗎?
[趙曉光]條例是允許個體運輸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但是一定要注意,這個條例不是簡單的、一般的允許,是要求個體運輸經營者要在縣級政府組織的情況下,而且是要按照縣級政府的規定來從事校車運行。
也就是説這是由地方考量的,允許他進來的話就要有一個制度的約束和規定,允許他進來以後你還要把他組織起來,不是簡單的散兵遊勇,一個校車開到門前,門一打開學生就上來,收一點錢回到家。不是這樣的,要有統一的要求,要拿到許可,要配備照管員等等。
在這種條件下才允許個體經營戶介入校車活動,因為個體比較單一、比較散,自己的車自己管沒有外部的監督,所以提出這樣的要求是正當合理的,既保證了校車的安全,對個體運輸經營者也是比較有利的。
之所以我們做出這樣的規定有這樣幾個考慮:首先是出於公平的考慮,個體經營者也要得到充分的尊重,他們有能力提供這樣的服務也要鼓勵他們參與這樣的服務;其次要從實際出發,現在有些地方在一段時間內或者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確實難以很快地或者很好地滿足提供校車服務的要求;第三,現實的經驗告訴我們,個體運輸經營者只要在地方政府嚴格的組織管理之下,像有的地方要簽訂三方協定(學校、家長、個體經營者),有的地方要由縣級政府安裝GPS,甚至安裝一些可以監控的設備,比如孩子刷了卡就可以上車,上車後孩子是不是在車上,車在哪大家都可以通過電子監控的方式及時發現,這就滿足了安全的要求。
所以基於以上的考慮,我們覺得對個體運輸經營者參與校車服務,只要符合規定,按照這個制度進行經營,而且在縣級政府的管理下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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