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5日15時,法制辦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長趙曉光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進行現場解讀並回答網民提問。
[網友 aaa]溫家寶總理批示制定校車安全條例就是因為幼兒校車發生事故,幼兒園的孩子是最需要保護的群體,可為什麼把幼兒排除在校車服務範圍之外?
[趙曉光]這個問題提得很直接也很具體,但我首先要説的是我們要正確理解條例對幼兒校車的規定。首先我要在這裡明確的是這個條例的規定是對幼兒健康成長最為有利的規定。條例沒有排除幼兒乘坐校車的問題,恰恰是明確提出要求,如果需要集中接送幼兒上下學的必須使用專用校車。而且一系列的管理都要適用於這個條例的規定,包括許可的問題、駕駛員的要求以及照管人員的要求等等,完全都要適用這個條例的規定。這可以説是更加重視了對幼兒的保護。
條例為什麼會給大家造成這樣的印象呢?在制定條例的過程中我們確實注重了從實際出發,傾聽全社會各個方面的意見,從一開始對幼兒乘坐校車的問題就有很大的分歧。三到六歲的孩子沒有自我保護的能力,甚至沒有任何這方面的意識,一般來説在這個階段都應當由自己的家長、監護人來接送。讓幼兒乘坐校車應該是在我們很無奈的情況下才做的,所以在徵求意見時我們是把幼兒直接納進了服務對象當中,也就是包括幼兒和中小學生。
那這裡面就存在一個導向的問題了,我們對幼兒乘坐校車的基本態度究竟應該是什麼?經過大量的調查研究,我們不僅聽了管理部門的意見,也聽了幼教工作者的意見,也聽了家長的意見。很多家長的第一個願望就是希望我的孩子就在家門口上學,這是很好理解的,這也是他們很迫切的願望,而為什麼要乘坐校車呢?他們説我們沒有辦法才讓幼兒乘坐校車了。
所以我們就考慮到一定要把政府對幼兒校車的導向明確下來,我們首先強調的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做好規劃,要首先解決幼兒就近入園的問題,而且首先要由家長來接送,很好理解,三至六歲的孩子更需要父母的關愛,很多家長都説把孩子送到校車的那一刻開始就開始擔心。
所以條例就強調了這一點,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義務或者説有責任盡可能地解決就近入園的問題,而且要提倡家長和監護人接送孩子,實在需要集中接送的時候又嚴格要求必須使用專用校車,這是一點不含糊的,而且要適用條例的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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