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5日10時,郵政局副局長趙曉光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解讀修訂後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
[網友 荊棘鳥]一些消費者寄遞貴重物品沒有保價,丟失損毀後,雙方對賠付標準産生分歧,甚至引起法律訴訟。法院的判決也不盡相同。修訂後的《辦法》對快件丟失損毀後的賠償標準有沒有相關規定?
[趙曉光]這個問題非常引起我們的重視。根據國家郵政局申訴中心數據統計,在受理的消費者有效申訴中,快件丟失及內件短少的為百萬分之十一點七,快件損毀的為百萬分之四點九。無論比例多大、量多大,這樣的事都直接影響了消費者的利益,所以國家郵政局非常重視。在《辦法》第二十條做了明確規定: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於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於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這裡我特別説一下,快件的丟失賠償對於提供普遍服務的郵政和提供快遞服務的快遞企業是不一樣的。實行普遍服務的賠償,郵政法有明確的規定,一般的平常郵件是不負賠償責任的。但是如果企業存在著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平常郵件損失的除外。掛號的,按照郵政法規定有不同,(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郵政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以外的郵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
因此,對於丟失損毀賠償問題首先要明確普遍服務內還是普遍服務外的,按照《郵政法》規定,如果顧客保價則按保價金額賠償;如果沒有保價,則按《合同法》等相關民事法律規定賠償。在此,我也建議廣大用戶寄遞貴重物品時要申報價值,並予以保價,以免産生糾紛,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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