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政務互動
 
朱劍橋: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有先行賠付責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0月28日 16時36分   來源:中國政府網

     2013年10月28日15時,工商總局黃建華、朱劍橋;中消協董祝禮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談貫徹實施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網友琳達]我有已開封沒使用,或者是已開封已使用的化粧品是否適用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朱劍橋]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該完好,這裡面我想強調,他指的是商品本身,如果説消費者在準備退貨的時候商品本身沒有産生毀損,它的質量是完好的就符合這個法條的規定。至於説有的比如包裝拆掉了,這個應該是和我們的商品完好是不違背的。

    像我們的一些商品,你買回來之後你要看看商品是不是我想要的那個商品是必須要拆封的,所以有的經營者以“你拆封了就不給你退”就不符合消法的規定。

    [主持人]那他説的已開封已使用就不適用了?

   [朱劍橋]這個就不適用了,這個産品本身産生了毀損了。

    除此之外,這次的制度裏面還有一項重大的制度規定,就是對網絡交易平臺的提供者,在責任的承擔上這次有一些新的設計。在本法的第四十四條有這樣的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經營者要求賠償,如果網絡交易平臺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姓名、地址和有效的聯絡方式,這個時候網絡交易平臺的提供者就有了一种先行賠付責任,消費者就可以要求平臺提供者先行賠付。當然,法律規定平臺賠付以後,他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還有一個第二款,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連帶責任,這裡面的條件是什麼呢?就是如果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在利用他的平臺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他又沒有採取一些必要的措施,這個時候他就要和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在設計的時候我們現實中有的交易平臺其實已經做出了更有利於消費者的一些承諾,法條還做出規定,在我們的規定框架之外如果網絡交易平臺有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可以履行他的承諾。

    我舉個例子吧,他這裡面説如果是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姓名、地址、聯絡方式那他就要先行賠付,也就是説他首先要有一個責任,就是他要提供這種有效的聯絡方式,如果他不能提供他才承擔先行賠付的責任。

    有的平臺提供者其實自己做出了一些承諾,就是只要在我平臺上購物,發生了消費糾紛,平臺就會先行賠付,他沒有這個條件限制。那這個時候他做出的承諾就更有利於消費者,那這時候就應該履行他的承諾。

    點擊進入訪談頁面>>>>>

 
 
 圖片圖表
 欄目推薦
領導活動 人事任免 網上直播 在線訪談 政務要聞 執法監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規 央企在線 新聞發佈 應急管理 服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