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1日(星期二)15時,發展改革委投資司副司長羅國三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與網民在線交流。
[網友 我是誰]我覺得仲介機構更需要好好整頓,時間又長、態度又差,就知道收費,而且仲介機構只能找審批部門指定。
[主持人]那您也給我們網友解釋一下吧,他是專門關注仲介機構的管理問題的。
[羅國三]對,這個問題提得也非常好。我想從這麼幾個方面來回答這位網友的提問。首先我們要先看看在投資領域引入仲介服務的目的或者是作用是什麼。因為仲介機構具有專業技術的優勢,我們講的專家學者,特別是一些專業技術人員很多都是集中在仲介機構的。改革開放30多年來,實際上仲介服務對投資領域的健康發展和正常運行確實提供了積極的服務作用。
但是我們也要看看投資領域提供仲介服務是什麼樣的情況。現在來看基本上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企業在向政府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之前,需要委託仲介機構提供服務,就是説他可能自己的專業技術力量不足,或者説對政策的把握不是那麼完整、全面、準確,他可能就需要委託一個仲介機構、一個諮詢公司來替他開展一些工作,甚至包括開展一些調查、分析,對數據的蒐集等等。比如從核準制來講編制項目申請報告是需要企業委託仲介機構來完成的。
還有一類情況就是在核準機關,也包括像環評這樣的一些行政審批機關,在作出行政決定之前,往往也需要委託仲介機構進行評估論證,發揮專家學者的長處和優勢,請這些仲介機構提出諮詢意見。歸納一下兩種情形,一種是企業在報政府之前需要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二是政府需要仲介機構幫助政府進行評估論證。
過去為了加強對仲介機構的監督管理,很多部門制定了不少的管理辦法。比如發展改革委在2005年就出臺了《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對工程諮詢行業的準入管理、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而且2009年發展改革委修訂了《委託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引入了競爭機制,規定了諮詢評估規則等等。裏面還特別強調發展改革委委託諮詢機構開展工作的評估費用是由發展改革委承擔,而不是由企業承擔。
那麼回到剛才這位網友提出的問題,剛才提到的五部委的《通知》中專門對這個問題提出了要求,要求提高仲介機構的服務質量和效率,要求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對相應仲介機構的管理和監督。目前對仲介機構的管理基本上還是部門管理,當然今後的發展方向應該是行業自律管理。在目前的情況下有關部門要制定和修訂管理規範,合理確定仲介機構提供仲介服務的時限要求。同時,《通知》也要求接受委託的仲介機構要增強服務意識,恪守職業準則,切實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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