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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攜帶乙肝表面抗原而被解除勞動合同可向有關部門申訴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13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07年7月13日下午3時,勞動保障部培訓就業司副司長劉丹華、衛生部疾病預防控制局副局長郝陽以及醫學專家賈繼東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乙肝病毒攜帶者就業問題”與網民進行在線交流。

    [主持人]網友城市風標:勞動者在求職過程中,如果發生用人單位因其攜帶乙肝表面抗原而拒絕招用的問題,應如何維護自身權益?網民對相應救濟途徑十分關心。網友大家好吧:一些大的國有企業和最有社會責任感的公司也都有歧視現象,請問國家準備怎麼辦,如何維護自身權利。

    [劉丹華]兩部的《意見》下發之後,應該説政策界限非常明確。明確了用人單位如果因為這個拒絕錄用或者辭退,就是屬於就業歧視的行為,給予勞動者道義上的支持。勞動者可以理直氣壯地向用人單位要求自己的權利。另外,如果勞動者因為攜帶乙肝表面抗原而被解除了勞動合同,他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如果勞動者對仲裁的裁決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由於用人單位的歧視行為,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可以依據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勞動合同法將於明年1月1日實施。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如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繼續履行。如果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該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為這個來解除合同,我認為還是有辦法的。另外,如果在求職過程中,因為這個被拒絕招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如果用人單位除了法律法規規定的工作之外,強行要求檢查乙肝血清學指標,也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

    [網友 戰鬥戰鬥再戰鬥]請問:1.用人單位如果違規檢查了乙肝標誌物,將受到什麼處罰?如果違規拒錄或辭退了乙肝攜帶者,將受到什麼處罰?

    [劉丹華]關於辭退,用人單位不能因為攜帶乙肝表面抗原就和他解除合同。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並且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來處理,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有有關規定。但是,如果是在招聘期間有這樣的歧視行為,拒絕招用,因為目前沒有法律法規,處罰還是比較困難的。如果用人單位強行把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針對勞動者的投訴,勞動保障部門查實後,將根據《意見》的精神,要求用人單位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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