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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在價格監督檢查過程中掌握三個政策界限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28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07年8月28日上午10時,發展改革委價格監督檢查司副司長張滿英和價格司副司長周望軍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談“嚴厲打擊價格串通、哄抬價格和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努力保持市場價格基本穩定”。

    [主持人]面對物價上漲壓力,職能部門和地方政府也面臨著考驗。為了穩定價格、保障民生,政府部門必須有所動作,但是,如何恪守行政行為的界限,怎樣才能做到既不干預市場的自我調節,又不放任價格違法行為的發生?

    [周望軍]按照《價格法》的有關規定,現在我們國家只有極少數的商品和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絕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我們有一個統計,現在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大概是95.6%。當然,經營者自主定價也不能想怎麼定就怎麼定,根據《價格法》有關規定,經營者定價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能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不得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不得採取價格欺詐手段,變相提高價格。95.6%的商品和服務都是市場調節價,對市場調節價的監管,政策性是很強的,特別是在監督檢查執法過程中,要掌握三個政策界限。

    第一,區分成本推動的合理轉嫁與借機哄抬價格的界限。在上遊原材料價格上漲的情況下,應當允許生産經營者合理轉嫁成本,但是在轉嫁成本過程中,有兩個基本條件:1.産品的成本確實是增加了。2.漲價不能超過合理的限度,更不得借機抬價,跟風漲價。比如方便麵成本只增加了5%,或者説10%,但你漲價了20%,甚至是40%,那就不行。

    第二,區分企業自主定價和串通漲價的界限。對於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我們強調,要尊重商品經營者的自主定價權,經營者可以根據市場供求、成本變化情況自主定價。但是經營者之間不得相互串通、不得協調價格、不得集中漲價。

    第三,區分價格信息服務與操縱價格的界限。我們鼓勵行業協會等仲介組織為企業提供價格、成本、供求等信息服務,加強價格自律。但是不得通過會議、紀要、口頭約定等形式合謀漲價、聯手提價。更不得捕風捉影、無中生有,捏造、散佈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

    另外,在這次應對豬肉等主要副食品價格大幅度上漲的過程中,還要全面清理重要農産品生産、運輸、銷售過程中的收費,要規範政府機關、市場監管機構、檢驗檢疫機構和路橋站點的收費行為,整體原則是要取締非法收費項目,降低過高的收費標準,切實減輕企業和經營者的負擔,維護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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