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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利息所得應該按照政策調整前和調整後分段計稅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25日   來源:

  2007年7月25日上午10時,財政部等部門相關司局負責人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利息稅政策調整”與網民在線交流。

    [網友]利息稅減徵以後以前存入銀行的存款利息如何計稅?

    [劉麗堅]按照國務院修訂後的對儲蓄存款所得徵收利息稅的實施辦法,儲蓄利息所得應該按照政策調整前和調整後分時段計算,希望廣大網民和廣大儲戶一定要注意,要按照不同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舉一個例子如下,某一人在2005年1月1日存入三年期存款,應該在2007年12月31日到期,該項存款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而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應按照5%的利息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劉慧蘭]剛才稅務總局的劉司長解釋了一下如何計稅的問題。因為計稅必須是在計息的基礎上才能計算出來,所以我想補充一下,就是從8月15日開始如何分段計算利息。這一點我想對商業銀行在下一步的操作中的具體實施還是很重要的。根據人民銀行現行規定,居民個人存在商業銀行和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的儲蓄存款有兩種計息的方法。一種是積數計息法,另一種是逐筆計息法。按照積數計息法計息的存款主要有活期存款、零存整取等。按照逐筆計息法計息的存款主要有整存整取、存本取息等。積數計息法主要是指商業銀行每天累計每一儲蓄帳戶存款餘額乘以計息天數得到的計息積數,累計計息積數乘以日利率可以得到應付利息,在結息日將應付利息轉入儲蓄賬戶中。

    逐筆計息法一般是指在整存整取存款到期日,或者自動轉存日按照預先設定的公式和相應利率逐筆計算相應的利息,同時扣繳利息稅。如果發生提前支取,則提前支取部分按照當日活期利率計結利息,同時扣繳利息稅。這是計息的規則,我們舉例説明8月15日前後如何計息。比如活期存款按照現行規定按季結息,並且適用結息日的利率計算利息。也就是説我們存在銀行的活期儲蓄每天只是累計計算計息積數,而不計算利息,等下一個結息日計算利息。

    由於8月15日按新的稅率結算稅款,因此商業銀行從8月15日分段計算計息積數,也就是説8月15日之前有一個積數,8月15日這天開始到結息日又有一個積數,到結息日要套用當天的活期利率分兩段分別計算所得利息。然後再按照8月15日之前,就是剛才所説的20%的利息稅率扣繳稅款,然後在8月15日以後則按5%扣繳利息稅款。代扣之後所得的實際利息就是儲戶應得利息,這裡面算起來有點複雜。我們再舉一個按逐筆利息法計算的,就是整存整取,利隨本清的例子,如果沒有發生提前支取,商業銀行就按照存款單上的利率匡算出8月15日前和8月15日後的利息。

    比如2005年1月1日存入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到2007年12月31日到期,本來可以按三年期利率一次結清利息,8月15日之前這段按存單利率和實際期限計算,這個期限就不滿三年了,而是按照已經發生的期限計算,可以按月利率或者日利率計算實際期限的利息。就是從2005年1月1到2007年8月14日這段的利息要單獨算出來,算出來以後後面剩下的8月15日到你到期的這一天的利息再單獨計算出來,這樣才分別適用8月15日之前按20%扣繳利息稅,8月15日以後按5%扣繳利息稅。這可能比較複雜,對商業銀行要分段計算。如果發生提前支取,就變成活期了就按活期利率計算,操作方法就是按照前面所説的活期存款的方式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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