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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只準使用一個名稱 名稱由四部分組成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02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07年8月2日15時,農業部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副司長袁惠民和工商總局個體私營經濟監管司副司長潘海民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農民專業合作社相關政策規定與網民進行在線交流。

    [網友 發展不息、江山每人]農民專業合作社需要名稱嗎?法律法規對名稱有什麼規定?也象企業名稱一樣需要預先核準麼?有什麼特別規定麼?該怎麼起名字?

    [潘海民]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一個法人必須要有自己的名稱,作為與其他法人,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相互區別的標誌。根據現行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名稱依次是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這四部分組成。其中登記的時候組織形式要標明“專業合作社”的字樣。

    關於名稱預先核準的問題,如果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的業務範圍涉及到需要前置審批的,需要先到工商部門進行預先核準,拿到預先核準通知書到相關部門審批,取得相關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後再到工商部門辦理註冊。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應當體現經營業務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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