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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傳銷活動投入的成本一律都要沒收 不予返回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27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07年8月27日14時30分,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高峰和工商總局直銷監管局局長張輝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打擊傳銷犯罪,建設和諧社會”與網民進行在線交流。

    [主持人]他們的損失通過正常渠道能找回來嗎?

    [高峰]按照國家現有的法律法規規定,參與傳銷違法犯罪活動是一種非法經營的行為,按照國家法律是按照非法經營處理的,非法經營投入的成本一律都要沒收,不予返回。

    從目前的司法實踐和包括工商部門的行政執法實踐來看,大部分是不予返回的。有部分公眾有這麼一種心理,吃肉的時候、喝湯的時候不會想到政府的救濟,當自己上當受騙的時候,那時候想起政府來了,希望政府給他挽回損失。但是像這種活動,最根本的防範還是在於自己。

    [張輝]投入的資金血本無歸,無論是被傳銷者組織者卷走還是被執法部門查獲,這筆錢是不能返回的。不但不能返回,按照我們國家的禁止傳銷條例第24條規定,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規定,對於傳銷的組織者、策劃者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參加傳銷的,由工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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