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7日14時30分,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高峰和工商總局直銷監管局局長張輝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打擊傳銷犯罪,建設和諧社會”與網民進行在線交流。
[主持人]網民十分關心參與傳銷人員的處罰問題。網民問:什麼是傳銷的組織者、策劃者、骨幹分子?那些傳銷頭目應該被重判嚴判,但是那些受騙參與傳銷的該如何處理?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
[張輝]傳銷的組織者、策劃者在《禁止傳銷條例》裏邊有明確規定,在具體執法的時候,我們把組織、策劃者和骨幹分子認定為在傳銷整個違法犯罪活動當中起主要作用的,處於鏈條頂端的人員。
[主持人]組織者、策劃者和骨幹分子在龐大的隊伍中,比例是不是很小?
[張輝]對。這就涉及到我們國家行政立法的立法精神即打擊和教育相結合,傳銷應該是一種涉眾的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少數違法組織者和骨幹分子,教育警示大多數參與人員。它和非法集資詐騙行為的最大區別就是集資詐騙的被騙者是無辜的,交出的錢如果在案發後,在盡可能的情況下是要返還的。而參加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參加者既是受騙者,也是違法者。從這個意義上説,我們對參加傳銷的人員來説,受騙的款項是不可以返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