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2日16時,證監會副主席屠光紹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積極穩妥發展公司債券”與網民進行在線交流。
[主持人]有細心的網友發現,《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規定的申報程序是這樣的:保薦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募集説明書和發行申請文件,保薦人應當對債券募集説明書的內容進行盡職調查,並由相關責任人簽字,確認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裡使用了相關責任人的概念,且不要求保薦代表人簽字。
[網友 週末文章]這樣安排的原因是什麼?是否意味著保薦制度會有什麼變化?
[屠光紹]應該説這位網友非常細心,也看到了一個雖然細微,但是在《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中非常重要的內容。我先講一下保薦制,實行保薦制也算是公司債試點裏面的一個亮點,或者説是一個特點。大家知道保薦制實際上是我們在幾年前引入到股票的發行中的,通過這幾年的情況來看保薦制的實行使仲介機構更多地承擔起社會仲介的責任,同時促進了公司規範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事實證明保薦制的效果是好的,作用也是積極的。這次在公司債發行中也引入了保薦制,這有利於公司債的試點,在試點過程以及下一步的發展過程當中能夠使仲介機構更好地承擔他們的責任,有利於公司債市場的規範。
但是,確實我們在這次的《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對於保薦人的操作方法和股票的操作方法有所不同,主要是從證券公司的現實考慮,我們知道在證券公司有不同的部門,現在大部分的證券公司的保薦人主要是在投行部,這個投行部主要是做股票發行的。公司債在很多公司裏面都是歸在固定收益部,目前大部分保薦人在大部分證券公司裏面都是在投行部裏面,固定收益部當中一般沒有配備專門的保薦的人員。如果只是簡單地硬套發行股票保薦人到公司債的保薦制度裏面來可能會對保薦人的工作帶來一定的不便。所以我們就在公司債的試點當中做了這樣一個安排。雖然也實行保薦制度,但是我們不要求像發行股票一樣由保薦人直接簽字,這也是我們過渡的安排。剛才我也談到了保薦制是一個好的辦法,但是在公司債試點的時候我們考慮到公司債的具體情況做了一個臨時的調整,但是我們希望隨著將來公司債試點的不斷啟動和發展,我們希望有更多的保薦人來到固定收益部或者公司做好保薦人的培訓和調整,能夠適應下一步保薦制在公司債試點當中的順利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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