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9日15時,勞動保障部副部長張小建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介紹《就業促進法》及實施準備工作的有關情況。
[網友 社會外]雖然現在《就業促進法》一方面明文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另一方面,我國現在又默許甚至可以説放任用人單位隨意強制檢測涉及求職者個人隱私的乙肝標誌物,這樣,乙肝攜帶者的個人隱私一旦暴露,用人單們完全可找出千萬個非乙肝攜帶的其它理由把乙肝攜帶者拒之門外,如此,《就業促進法》中“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豈不就是一句空話?
[張小建]我注意看了,網上提出的這方面的問題挺多,也説明這是廣大網友,特別是我們乙肝病原攜帶者的這些同志們最關注的一個問題。好在我的同事在上兩次的網上訪談的過程中也就這個問題和衛生部的同志一塊做了解答。他們解答的時候《就業促進法》還沒有出臺,正在討論過程當中,我想網民起到了一個重要的推動作用,就是在《就業促進法》中把這件事更加明確地表述出來了,因為大家覺得這是社會上最關心的、最實際的問題。我想在這裡就《就業促進法》出臺後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做一個總的答覆。
從明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就業促進法》,我們今年五月和衛生部就乙肝病原攜帶者就業權益問題專門出臺了一個《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就業促進法》從明年1月1日始開始實施,實際上是從更高層次上對維護乙肝病原攜帶者的就業權益進行保障。按照規定如果乙肝病原攜帶者在求職過程中因為攜帶乙肝表面抗原而被拒絕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於用人單位的歧視行為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可以依據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按照明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48條、第87條規定,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話,用人單位應該按照繼續履行合同的兩倍向勞動者賠償違約金,這樣更有利於保障我們這些同志的合法利益。
下一步勞動保障部門將結合落實《就業促進法》中有關公平就業的規定,會同衛生部門共同開展以下工作來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權益。一,加強企業勞動用工管理,防止用人單位在招用工過程中發生就業歧視;二,加強勞動爭議處理,依法調處因為這方面問題發生的勞動爭議;三,加大宣傳,營造公平就業的和諧環境,指導用人單位樹立公平就業的觀念,消除就業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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