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9日15時,勞動保障部副部長張小建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介紹《就業促進法》及實施準備工作的有關情況。
[網友 道路曲折]《就業促進法》對企業有沒有約束力,在促進就業中企業及用人單位應該承擔什麼義務?
[張小建]《就業促進法》對企業也有明確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國家鼓勵各類企業通過興辦産業或者拓展經營來增加就業崗位。也就是説只要企業有這種對就業有利的措施國家都會給予相應的鼓勵;
二,用人單位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
三,規定用人單位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方面給你用人自主權,你用人自主權是受法律保護的,你什麼時候招工,招收工人的條件,招收多少工人完全由企業自身的生産經營狀況來決定,但是同時企業在使用這些勞動者的時候必須按照法律的要求保障勞動者的權益,比如剛才講到的招工的時候不能出現歧視,用的時候也不能出現拖欠工資、降低勞動條件、甚至加班加點不付工資等違反勞動法律的情況;
四,要求企業在職工教育方面要承擔培訓自己在職職工的責任,為了保證承擔這方面的責任要提取相應的職工教育費。也就是説你在促進就業方面增加就業崗位受到政府的支持,你行使用人自主權受到法律的保護,同時你又要按照法律的要求保障勞動者的權益,還要按照法律的要求提取職工教育費來承擔提供職工培訓的教育責任。主要是規定企業這四個方面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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