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7日15時勞動保障部勞動工資司司長邱小平、勞動保障部養老保險司副司長尹志遠和勞動保障部失業保險司司長吳道槐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介紹提高最低工資、基本養老金和失業保險金標準,健全正常工資增長機制工作的有關情況。
[主持人]您能跟大家介紹一下什麼樣的人能申領失業保險金,目前的政策對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吳道槐]按照國務院1999年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條件主要有這麼幾項:首先,申領人員在職的時候應該是其所在單位和本人應該參加失業保險並且繳納失業保險費,參保繳費年限最低應該達到一年以上,這是一個基本條件;二是申領人不是因為本人意願而造成的失業;三是失業以後本人有求職的願望,還想再找工作,他到職業介紹所登記,接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機構提供的公共服務等,如果本人不願意再就業的,就願意在家裏待著,沒有就業願望的也不行。這些是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失業保險條例》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核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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