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7日15時勞動保障部勞動工資司司長邱小平、勞動保障部養老保險司副司長尹志遠和勞動保障部失業保險司司長吳道槐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介紹提高最低工資、基本養老金和失業保險金標準,健全正常工資增長機制工作的有關情況。
[網友 網上説法]建立“最低工資制度”是怎樣的初衷,是否適用效益型企業?如果適用效益企業,豈不成了企業壓縮勞動成本的藉口?
[邱小平]關於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的初衷,首先要説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工資分配是要受市場的調節的,也就是説企業是一個獨立的分配主體,是由企業依法自主分配。但是政府有必要用“有形”的手對市場進行干預,來矯正市場機制調節作用失靈的地方。就像美國有一位經濟學家阿瑟·奧肯在《平等與效率》中講到的“市場不能決定人的生存與死亡”,這就充分説明了不能滿足勞動者基本生存的低工資絕不能任由市場供求自由決定,政府必須進行干預。這就是建立最低工資制度的初衷。
但是最低工資不是一個企業的工資支付標準,它是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的法定下限。對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最低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應該説在勞動力市場上拿最低工資的勞動者只應是少數,主要是那些從事簡單勞動、在低端勞動力市場的一些勞動者,當然也包括一些經營狀況困難的企業的職工,可能因為企業工資支付能力弱,其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可能會接近最低工資標準。但是作為一個效益正常或者很好的用人單位,若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話我想這是不合理的。後面要講的保障職工工資正常增長也涉及這方面的問題。調節職工工資分配不能光靠最低工資制度,還要靠建立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以保證職工的工資能夠與企業的經濟效益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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