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7日15時勞動保障部勞動工資司司長邱小平、勞動保障部養老保險司副司長尹志遠和勞動保障部失業保險司司長吳道槐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介紹提高最低工資、基本養老金和失業保險金標準,健全正常工資增長機制工作的有關情況。
[網友]近年來全國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整體情況如何?各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如何確定的?是不是有所不同呢?
[邱小平]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這主要考慮到我們國家幅員遼闊,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性很大。我們國家從1994年開始,各個省、直轄市、自治區都頒布了最低工資標準,到2003年底,每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平均調整最低工資標准將近四次。為了確保最低工資標準能夠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保障低收入勞動者能夠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2004年初,勞動保障部頒布了新的《最低工資規定》,這個規定中明確了各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要調整一次,這樣,從2004年開始,各地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頻率明顯加快,2004、2005、2006這三年,每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平均調整了1.9次,可見調整頻率明顯加快。
今年初,溫家寶總理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所做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合理調整和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對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的這項任務我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黨組高度重視,專門對各地做出了部署,要求各地近兩年內只對最低工資標準進行過一次調整的地區,以及近年來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幅度明顯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和現行最低工資標準相當於當地職工工資水平的比例明顯偏低的地區,原則上2007年年底前都要對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應該説今年以來各地都按照這個要求積極地開展相關工作,到年底基本上都能夠完成這項調整任務。
各地在調整和確定最低工資標準方面的具體做法包括:首先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組織提出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意見,報政府批准、發佈。在確定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水平的時候主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當地城鎮居民家庭月人均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發展狀況以及就業狀況等因素。
各地在確定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時候是在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基礎上考慮了單位應該繳納的基本養老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等,同時適當考慮了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等方面與全日制工作人員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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