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8日15時,法制辦政法勞動司司長李建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貫徹實施《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與網民在線交流。
[主持人]《條例》裏現有的5天、10天、15天規定是不是都是一刀切下來的。比如從事高溫、高壓、有毒等工作的職工的勞動保護,國家是否應當適當增加這些職工所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天數呢?
[李建]在企業當中,工種是比較多的,確實有些工種是從事高溫、高壓、有毒、有害崗位的工作職工。對於這些特殊崗位的職工,是不是在年休假方面多休一點,也是研究過程當中的問題。這個問題在徵求意見當中就沒有提出來,因為我們覺得之前,我們認為這個問題就解決了,怎麼考慮的呢?就是對於高溫、高壓、有毒崗位工作的職工,國家從退休年齡、崗位津貼等方面已經規定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照顧措施。
比如1978年《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規定,這裡面就説,對於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退休的條件一般是男60歲,女50歲,連續工齡滿10年。對於“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的職工,則規定分別可以提前5年退休,男職工不用到60歲,55歲就可以退休,女職工不用到50歲,45歲就可以退休,當然連續工作要滿10年。
有關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還規定了,國家應當給予從事這些工作的勞動者相應的崗位津貼,比如《職業病防止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28條也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提供崗位津貼。
正是由於國家對於高溫、高壓、有毒、有害崗位的職工已經制定了保護和福利措施,《條例》就沒有再從年休假這個角度另外增加這些職工的休假天數。因此,企業對於這部分特殊崗位的職工,在帶薪年休假問題上與其他職工應該同樣對待。但是,企業對這些職工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崗位津貼和提前退休的規定。通過那些方面來解決這些特殊崗位職工的保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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