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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有關部門監督檢查職責保障帶薪年休假制度順利實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28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07年12月28日15時,法制辦政法勞動司司長李建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貫徹實施《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與網民在線交流。

    [主持人]很多網民都表示帶薪年休假制度設計非常好,只是擔心這一制度在許多單位特別是企業難以落實。網友“我不同意嗎”:客觀的説,這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涉及還是不錯的,許多細節都比較人性化。不過再好的法律也要以執行為前提。從實際來看,職工面對企業和公司時是絕對的弱者。那麼許多單位特別是企業如果不落實怎麼辦。我們很想知道,法制辦怎樣處理這個問題。為了保障帶薪年休假制度能夠順利實施,《條例》作了哪些針對性的規定?

    [李建]我覺得這位網友提出的問題還是一個相當重要的問題,而且這個問題也很大。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過程當中,是部門、地方和廣大網友當時就非常關注的一個焦點問題。在提意見的時候,很多地方部門和網友都表示徵求意見稿規定的法律責任不太具體,處罰力度比較輕,對有關部門監督檢查職責也規定的不太明確,建議要補充這方面的規定,也是為了保障這個《條例》的實施。 

    感覺《條例》規定挺好,但是實施機制比較弱,落不到實處。我們會同勞動保障部和人事部研究了大家的意見,我們認為大家的意見很有道理。作為行政法規,對於執行機制也是必須要規定的,我們要規定這個東西。所以在進一步修改後的條文裏面,大家可以看到,進一步規定了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並且進一步完善了法律責任,應該説可以分這樣幾個方面。 

    第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各單位執行《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工會要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現在咱們的工會,不光在企業建了,在機關事業單位也有工會,工會有工會法,可以做很多事情。

    第三,對於單位如果不按照規定來安排職工年休假,而且又不依照這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這個時候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就是這兩個部門過來跟這個單位説你是不對的,你不讓人休不對,你不讓人休又不給人補償,更不對。看你是讓人休還是給人待遇,不符合規定的要責令改正。 

    對逾期不改正的,還有辦法,就是要責令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300%,就是它不改正,不讓人休,那怎麼辦呢?就是按照300%來支付這個職工的日工資。對於逾期不改正的,除了把這300%支付了以外,單位還得按照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除了給這300%的補償以外,還得加付賠償金。所謂加付賠償金怎麼回事呢?就是每欠職工一天的帶薪年休假,就得向職工支付300+300,也就是600%的工資報酬。就是單位應該安排職工休假,沒讓他休,又不給人家補錢,行政部門要求你改正,你逾期又不改正的,那這個錢就一下子蹦到600%,應該説這個力度是比較大的,對於用人單位不執行條例規定的經濟成本,增加是比較大的。

    另外,如果説這個單位還是不願意接受,工資報酬年休假的300%報酬和600%的賠償金都不願給,對於這種屬於老賴的,那怎麼辦呢?《條例》還有規定。就是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實際上就是機關和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對於這些,對直接負責的主觀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就是對這個單位的頭給予處分,具體管這個幹部勞資工作的人員也要給予處分。當然,我們相信,這樣的情況最好不會發生,應該也不會發生,但是作為《條例》的規定,還是要全面一點。

    對於屬於其他單位的人員,主要是企業和一般的事業單位,他們由勞動保障部門和人事部門,或者是職工本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勞動保障部門管的是企業這一塊,人事部門管的是事業單位這一塊,但是這個事業單位是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就是一般的事業單位,比如醫院、學校、研究所等單位。如何操作這個強制執行?我在這兒也給大家做一點説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執行問題的司法解釋,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可以作出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工資報酬和賠償金的行政處理書,用人單位如果執行了,那就什麼事沒有了。如果不執行,在規定時間裏面,既沒有執行,也沒有提請行政復議,也沒有提請行政訴訟,這個時候勞動保障部門和人事部門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個行政處理書,這兩個部門就到人民法院去了説,我給單位下了這樣一個,它頂著不辦。人民法院接到這兩個行政機關的申請執行書以後,法院就可以查詢、凍結或者劃撥應當承擔責任的用人單位的存款,法院就直接劃撥這個錢了,也可以查封、扣押、變賣、拍賣用人單位的其他財産。

    用人單位説沒錢,那我可以拍賣你的東西。對於職工本人來説,他可以就帶薪年休假爭議問題申請勞動爭議調解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就生效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説爭議仲裁都不成,或者勞動者自己對仲裁的裁決也感到不滿意,就是調解仲裁覺得還是不行、不滿意,那他還有最後一條路,就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就是把這個單位告到法院去。應該説現在對於後續的保障機制是相當的充分,而且力度還是挺大的,特別是加大了經濟補償的力度,讓單位感到如果不幹,經濟上的負擔是相當重的,這樣也就引導,因為單位也是理性經濟人,那他覺得如果這樣做,還不如老老實實履行《條例》。

    [網友 北京ATM]我注意到《條例》規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工會組織具體應當怎麼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如果我的年休假權利受到侵犯,可以找工會尋求哪些幫助?

    [李建]這個問題剛才已經涉及到了,就是這次《條例》增加規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給了工會這樣一個權利,實際上也是工會的責任。我國對工會有專門的《工會法》,《工會法》對工會組織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權利作出了明確規定,就是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時候,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改正。

    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政府依法作出處理。工會還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工會在做調查的時候,有關單位應當給予協助。根據上述這些規定,各級工會組織就要像對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一樣,在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方面來發揮應有的維權作用,幫助企業用人單位和有關部門共同把《條例》規定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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