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准,1月1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公佈了《關於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辦法》,引起廣大網友關注。為介紹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品種範圍、具體辦法等內容,解答網友疑問,2008年1月17日10時,發展改革委價格司司長曹長慶和副司長周望軍接受中國政府網和新華網聯合專訪,就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有關情況與網友在線交流。
[曹長慶]我還要補充一點,為什麼説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不會影響市場機制的發揮?我們在實際操作當中有著嚴格的規定。第一,在實際當中,把握合理漲價和不合理漲價,我們干預的是不合理漲價,對不合理漲價以及亂漲價我們進行干預。我們制定的辦法中明確規定,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要使企業的生産經營保持合理的利潤,不得要求企業虧損經營。
第二,我們把握了“一定規模”這個界限。我們現在干預的,無論是申報還是備案,都是指一定規模的企業,並不是要所有企業全部進行申報和備案,這是一個很大的區別。也就是説你是規模企業,不是一般的小商小販,這個企業生産經營的産品在當地市場上佔有較大份額,它的價格、它的行為能夠對市場價格的變化和波動産生較大影響。
第三,合法行為、違法行為也有一個限定。1.對市場價格有一個監測機構,隨時掌握市場價格變動情況。2.我們有一個監督檢查機構,能夠根據市場價格的變化情況以及我們規定的政策界限來進行檢查。通過內部工作規則規定、實踐來確保價格干預不至於干涉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能夠保障市場機制正常發揮作用。在六類商品當中,除了上規模的生産經營企業以外,有一大批是中小企業或者是個體經營商,它的商品價格變動不在我們臨時價格干預的實施範圍內。我們主要是通過對大型企業的引導,通過市場的引導來維護正常的秩序。當然,這些中小企業如果缺斤少兩,商品質量發生問題,搞虛假行為,也是要受到監管的,那是屬於正常的價格監督檢查範圍。國家通過宏觀政策的引導,通過對大企業作出一些規定、作出一些表率進行引導,維護整個市場價格的和諧穩定氣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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