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8日15時,財政部國庫司司長詹靜濤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深化財政國庫管理改革”與網友在線交流。
[網友 天外飛仙911]當前政府採購領域的投訴案件比較多,有些投訴還是針對財政部門的,請問您是怎麼看待投訴、敗訴問題的?
[詹靜濤]政府採購法實施以來,供應商投訴逐漸增多,作為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部門,各級財政部門認真開展了投訴處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投訴處理機制,保護了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了政府採購活動規範有序進行。投訴是政府採購法為供應商維護自身權益而規定的救濟渠道,它的主要作用有兩個:
一是供應商作為政府採購的當事人,一旦發現自己在採購活動中利益受到損害可以向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投訴,要求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才具,以維護合法權益。
二是發揮供應商監督的作用,財政部門可以通過投訴發現採購活動中的問題,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監督途徑之一。投訴首先是供應商維護自身的利益,同時客觀上也起到監督的作用。因此,供應商投訴到財政部門我們也要正確理解,他並不是告財政部門的“狀”,而是要求財政部門作為監督管理部門要主持公正,加強監督管理,這是一個很好的機制。
另外關於財政部門敗訴的問題,這也是一個新的問題,很多地方財政部門領導都非常感慨,説“過去幾十年很少有人告財政部門的狀,但是現在告狀的多了起來”,主要指的就是政府採購的敗訴問題。法律規定供應商對財政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如果不服或者財政部門逾期沒有處理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行政復議還是向財政部門申請,行政訴訟就向法院申請,由於財政部門作出的投訴處理無論如何都會觸及一方供應商的利益,因此,供應商提起行政復議甚至訴訟是一種正常現象。因為一般每次投標只有一個供應商中標,沒有中標的供應商認為有不公的地方必然要投訴。所以我們要把這看成一種正常現象。
財政部門在供應商投訴過程中因處理決定而敗訴我們總結一下大體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財政部門自身的問題,沒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時間來處理,或者業務能力有限,處理結果不當等情況。比如要求30天要送達答覆,而有時候找不到投訴人了或者在途、證據不足的話他就認為你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實施,投訴人就會進行投訴。另一種是法律、制度、體制和市場環境導致的。在實際工作中基本上是後一種情況導致財政部門敗訴的案件比較多,這就説明政府採購制度體系的建設任務還是很繁重的,就是老百姓俗話所説的幾個法律打架、交叉的問題。這些問題我們都需要通過進一步完善政府採購法律體系來解決。
[網友]財政部門如果敗訴會怎樣?如果我們的單位遇到採購物品質量比較差、售後服務不好,除了投訴之外還有什麼方法嗎?
[詹靜濤]財政敗訴現在講究依法行政,財政敗訴也就意味著:一是本身工作做得不夠完善以後要繼續進行改進;另一方面就是因為法律上有些交叉、打架的地方,我們向立法機關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議;另一方面我們還要繼續履行做好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能,不能因為我們被投訴了然後還敗訴了就放棄了監督管理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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