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8日電(記者楊維漢、崔清新)70年後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我們的房子怎麼辦?有人説,國家可以依法收回,只給房主一點補償金。許多百姓為70年後自己住宅的命運焦慮不已。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成為物權法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時百姓關注的焦點話題之一。
安居方能樂業。8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物權法草案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建設用地問題事關國計民生,草案設專章對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姚天恩説,“我國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這是保障國家長遠發展、經濟平穩、社會安定的必然要求。”
為了切實加強土地調控,制止違法違規用地行為,草案規定: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草案還明確了關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