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西安3月13日電(記者石志勇)“有史以來,很多農業及其加工産品都是通過其原産地的地理名稱而逐漸聞名於世的,由此形成了很多各具特色的、地域特徵明顯的名、特、優産品,利用地理標誌可以對它們進行更好的保護和推廣。”人大代表李華建議,我國應該儘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誌保護法》,通過立法保護更多“名優特”産品。
李華代表説,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按國際慣例開始重視對地理標誌的保護。不少地方特産、名産獲得了原産地或産品標誌保護,使地方特産有了“護身符”。自1995年開始,我國開始用證名商標和集體商標的方式來保護地理標誌。2001年修改《商標法》的時候,又把地理標誌保護寫入了《商標法》。現在我國保護地理標誌是以《商標法》作為依據。
李華代表認為,我國現行《商標法》通過採用證名商標和集體商標保護地理標誌的模式,不能對地理標誌提供全方位的保護。地理標誌是一項獨立的、重要的知識産權,和商標不同,它有自己鮮明的特點,地理標誌不僅是一種集體性的共有權利,而且是一種永續權利,它不僅具有識別商品産地來源的功能,而且是一種質量標誌。從産權制度、商標轉讓、管理制度、方法和國際慣例來看,對地理標誌産品來説,實施地理標誌保護制度的效果都好于商標制度。
鋻於地理標誌巨大的經濟價值,李華代表建議全國人大會同國務院相關部門研究,選擇專門立法模式保護地理標誌,在總結實施1999年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佈的《原産地域産品保護規定》經驗的基礎上,儘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誌保護法》,對地理標誌實施全方位的保護,建立和完善與商標相區別的地理標誌及其保護系統。只有在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誌保護法》的基礎上,地理標誌的受益者才能在使用地理標誌的同時使用自己的商標,實施共同保護戰略,更有效地促進“三農”問題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