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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通知要求央企帶頭遵守法規 依法經營管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23日   來源:國資委網站

關於中央企業帶頭遵守法律法規進一步依法經營管理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和國務院第四次廉政工作會議對中央企業遵守法律法規依法經營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央企業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依法經營管理,是促進企業更快更好發展、做強做大的重要保障,也是認真履行和承擔社會責任、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任務。中央企業要積極行動起來,增強大局意識,自覺提高依法經營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在規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和促進市場公平競爭方面發揮表率作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推進依法決策。嚴格遵守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等法律法規,按照公司章程,依據國家産業政策,在涉及企業發展戰略規劃的固定資産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産權收購及非主業投資等重大投融資決策、重大生産經營決策等方面,規範決策程序,明確決策權責,完善決策機制,強化風險防範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堅決避免違法違規或盲目決策的行為。

    二、進一步規範産權交易行為。嚴格遵守和執行《國有資産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和《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企業國有資産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2號)、《企業國有産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國資發産權〔2005〕78號)等法規規章和文件,嚴格産權交易進場制度,公開披露企業國有産權轉讓信息,規範資産評估和産權交易行為,在産權交易中依法保護各方合法權益。糾正和防止虛假評估、暗箱操作等違規交易行為。

    三、進一步規範企業改制重組。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於進一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60號)等文件要求,明確改制工作的程序、權限、責任。認真制訂企業改制重組方案,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程。落實債權債務和職工安置方案,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堅決糾正企業改制重組、關閉破産中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行為,查處造成企業國有資産流失和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等問題。

    四、進一步規範財務管理。嚴格遵守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準則、《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5號)、《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7號)、《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8號)等有關財務監督、審計監督的法律法規規章,加強會計基礎管理,規範企業財務核算;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控制體系,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建立有效的財務監督制衡機制,落實財務管理工作責任;建立適應企業特點的資金管理模式,加強大額資金支出管理和現金流量管理;強化信用管理,加強高風險投資業務和境外國有資産監管;強化仲介機構審計和企業內部審計監督。堅決糾正虛假信息、設置賬外賬等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進一步規範工程項目招投標和營銷採購。嚴格遵守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健全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制度,加強重大工程項目從立項、設計、開工到驗收等環節的規範運作。在技術改造、重大設備和原材料採購以及産品銷售中,健全制度,規範程序、嚴格管理。糾正工程項目招投標和營銷採購等工作中的違規行為。

    六、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産管理,注重環境保護。嚴格遵守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中央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4〕52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符合企業特點的安全生産和環境保護等規章制度,建立健全監管和檢查體系,嚴格實施安全生産和環境保護目標管理,落實安全生産和環境保護責任制,明確在安全生産和環境保護上的法律責任,完善事故逐級報告制度,形成安全保障和環境保護機制。有效遏制企業安全生産事故隱患和環境污染等違規現象。

    七、認真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嚴格遵守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信守商業道德和市場規則,公平參與市場競爭,自覺抵制商業賄賂,加快建立防治商業賄賂的有效機制,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參加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認真進行自查自糾,堅決糾正在經營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商業道德和市場規則,影響公平競爭的不正當交易行為,依法查處商業賄賂案件。

    八、加強組織領導。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要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增強法制觀念和誠信意識,帶頭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等文件規定。加快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企業內控機制,認真執行《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6號),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強化法律風險防範和管理。加強企業信息化建設,實現實時監控和管理。進一步加強紀檢監察、監事會、審計等專門監督。對重大決策失誤、重大資産損失、重大安全生産事故、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等要進行嚴肅處理和責任追究。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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