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黨中央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精神,推動農村藥品“兩網”建設的發展,方便偏遠地區農民用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並下發了《農村偏遠地區藥櫃設置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指出,藥品經營企業設置的藥櫃經營的品種原則上限于非處方藥,品種目錄由地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規定》明確了設置藥櫃的條件和申請程序,並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設置藥櫃的條件及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藥櫃驗收實施標準》。
《規定》還指出,藥品經營企業對所設置的藥櫃應當實行統一管理並承擔藥品質量責任。藥櫃所經營的藥品必須由設置藥櫃的藥品經營企業統一配送,藥櫃經營人員不得自主進貨。設置藥櫃的藥品經營企業應執行藥櫃質量管理文件對藥櫃經營人員進行相應的藥學及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知識培訓,以保障消費者用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