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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開展法制教育五年規劃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22日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物價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於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五個五年規劃〉的通知》(中發〔2006〕7號)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精神,做好全國發展改革系統“五五”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我委制定了《全國發展改革系統關於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五個五年規劃(2006-2010)》(以下簡稱“五五”普法規劃)。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做出具體安排,認真組織實施。

    法制宣傳教育是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基礎性工程。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貫徹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的重要任務,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內在要求,也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順利完成“十一五”規劃各項任務的重要保障。各地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和物價局要高度重視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採取切實措施,落實“五五”普法規劃確定的各項目標和任務,進一步增強幹部職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推進法制建設,為開創發展改革工作的新局面做出貢獻。

    附:全國發展改革系統關於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五個五年規劃(2006—20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六年六月九日

    附:

全國發展改革系統關於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

第五個五年規劃(2006—2010)

    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全國發展改革系統順利實施了“四五”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全系統依法決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斷提高,對正確履行各項職責起到了重要的支撐和推動作用。為適應依法治國、依法行政進程加快的新形勢,進一步提高廣大幹部職工法律素質,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十一五”規劃目標的實現,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於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五個五年規劃〉的通知》,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的要求,結合本系統特點,特製定全國發展改革系統法制宣傳教育第五個五年規劃。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

    第五個五年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發展改革中心工作,按照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堅持法制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堅持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堅持法制教育與發展改革業務工作相結合,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為實現“十一五”規劃目標,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目標

    第五個五年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總體目標是,通過實施“五五”普法規劃,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法治實踐,使發展改革系統幹部職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進一步增強,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進一步提高,法制建設全面推進,各項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形成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新局面,全面推動發展改革系統各項工作。具體目標是:

    1、各級領導幹部法制理論水平和依法決策、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能力明顯提高,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的觀念進一步增強,能夠自覺接受各級人大和群眾的監督,在學法、守法和用法中起到表率作用。

    2、廣大幹部職工能夠全面熟悉國家的基本法律法規,更加牢固樹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侵權要賠償的觀念,掌握與發展改革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更好地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依法處理各種矛盾和問題,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自覺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履行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等職能的重點行政執法人員,能夠正確理解、熟練掌握和應用與本職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真正做到依法辦事、公正執法、嚴格執法。

    3、各項法制工作取得顯著進展,立法進程明顯加快,立法質量進一步提高,主要領域有法可依;行政執法依據明確,行政執法責任制得到落實,行政執法意識和水平進一步提高;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切實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機制進一步健全;機關內部法制工作制度進一步完善。

    二、主要任務

    (一)結合實際,深入學習法律法規

    加強法律知識學習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礎。各地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和物價局要緊緊圍繞“十一五”規劃總體目標,制定法律知識學習計劃,認真落實學習任務。

    1、深入學習憲法和國家基本法律制度。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學習憲法是法制宣傳教育的基礎性、根本性的重點工作。要努力提高幹部職工的憲法意識,牢固樹立憲法的權威。進一步學習國家基本法律制度,培育幹部職工民主法制觀念、愛國意識、保密意識、社會責任意識以及國家安全統一意識。

    2、深入學習規範政府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發展改革系統是政府重要的職能部門,必須把握好規範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法定程序、法定權限以及應承擔的責任。重點學習《行政許可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等規範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等依法行政方針政策和依法行政基本理論,加快推進依法行政進程。

    3、深入學習與發展改革工作密切相關的專業法律法規。一是要認真學習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方面的法律法規。各地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和物價局在促進經濟發展中承擔著宏觀調控、經濟管理的重要職責,必須重點學習掌握投資管理、規劃、計劃、財政金融、産業結構調整、自主創新、節約能源、能源安全、價格管理、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二是要認真學習社會發展領域和可持續發展方面的法律法規。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發展改革系統必須在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依法解決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和難點問題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這就需要全面學習掌握教育、衛生、文化、社會保障、促進就業、人口、資源利用、環境保護、安全生産、農村土地徵用和承包流轉、信訪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三是要認真學習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方面的法律法規。發展改革系統負有對經濟體制改革進行總體指導和綜合協調的職責,必須學習掌握好完善基本經濟制度、規範各類市場主體行為、市場交易、市場監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四是要認真學習改革開放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國際經貿規則。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過渡期的基本結束,對外開放領域進一步擴大。不斷提高對外開放水平,依法處理新形勢下出現的新問題,迫切需要學習掌握好利用外資、對外經濟貿易等方面法律法規,重要國際條約、世貿規則、其他重要的國際經貿規則以及國際慣例。

    4、及時學習新頒布和新修訂的法律法規。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我國立法進程將進一步加快。要及時將“五五”法制宣傳教育時期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納入學習內容,認真學習,深刻領會,結合實際工作貫徹執行。

    5、認真學習社會主義思想道德建設理論。胡錦濤總書記關於社會主義榮辱觀的重要論述,是新時期社會主義思想道德建設的總結和昇華,是科學發展觀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進一步推動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指導方針。廣大幹部職工要根據中央關於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要求,在加強法制教育的同時,深入學習以“八榮八恥”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榮辱觀,提高思想道德覺悟,增強誠實守信、遵紀守法、艱苦奮鬥等方面的意識,把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貫穿到法制教育與法治實踐當中。

    (二)突出重點,加大法制宣傳力度

    做好法制宣傳工作是普法工作的重要任務,要結合發展改革中心工作,針對法制建設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明確不同時期、不同階段宣傳主題、宣傳重點,切實做好法制宣傳工作。

    法制宣傳的重點是:緊緊圍繞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大力開展投資管理、規劃、計劃、經濟運行、産業結構調整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圍繞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大力開展利用資源、節約能源、環境保護、循環經濟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圍繞建設創新型國家,大力開展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圍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大力開展加快農業和農村發展、增加農民收入、保護包括進城務工人員在內的農民利益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圍繞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大力開展勞動和社會保障、促進就業、農村土地徵用和承包流轉、國有企業改制、治理亂收費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圍繞整頓市場經濟秩序,深入開展價格、招標投標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圍繞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大力開展“八榮八恥”社會主義道德教育。通過法制宣傳,使公民、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深入了解與發展改革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增強遵法守法意識,強化對政府行為的監督。

    (三)注重實踐,大力推進依法治理

    推進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是法制宣傳教育的根本目的。要堅持法制宣傳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推動發展改革系統法制建設上一個新臺階。

    1、加快立法步伐,不斷提高立法質量。積極推進投資管理、規劃編制、經濟運行調節、産業結構調整、自主創新、能源發展、資源節約、循環經濟、綜合交通發展、區域協調發展、市場準入、價格監管、項目建設管理、國民經濟動員,以及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等方面立法,儘快改變發展改革工作部分法律缺位、法律法規不配套的狀況。

    2、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進一步提高執法水平。認真貫徹實施《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根據《行政許可法》和《行政處罰法》等規範政府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抓緊梳理執法依據,及時清理、修改、廢止不適應形勢要求的行政執法依據。完善和推廣執法責任制、執法公示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探索建立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制度和案卷評查制度。

    3、認真做好行政復議工作,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堅持嚴格依法辦案,有錯必糾,努力使行政復議的過程成為化解矛盾的過程。創新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方法,不斷完善辦案協作制度,加強上下級機關、同級機關之間以及機關內部法制工作機構與業務部門的溝通、協作和配合,進一步提高行政復議工作質量和水平。

    4、加強機關內部法制工作制度建設,保障各項工作有序推進。緊密結合業務工作特點,建立健全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規章制定、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法律顧問、政務公開等制度。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法制宣傳教育是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基礎性工程。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貫徹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的重要任務,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內在要求,也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順利完成“十一五”規劃各項任務的重要保障。各地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和物價局要充分認識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強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自覺性、責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組織實施好“五五”普法規劃。

    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領導。根據“四五”普法工作經驗,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各級領導重視是關鍵,組織落實是保證。各地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和物價局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把實施“五五”普法規劃擺到重要議事日程。要成立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並要建立健全法制宣傳教育定期會議、年度工作彙報、工作監督等制度。要建立法制、辦公室、人事、機關黨委等方面參加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機構,充實法制工作力量,保證工作人員相對穩定。工作機構要做好法制宣傳教育的指導、協調、監督、考核、驗收工作。要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列入本部門的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並根據經濟發展情況,逐步加大對法制宣傳教育經費的投入,保證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突出特點,增強針對性

    各地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和物價局要結合各自工作特點,圍繞不同時期須著力解決的突出矛盾和問題,確定法制宣傳教育的目標、任務和要求,制定措施,抓好典型,推廣經驗,確保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取得實效。各地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要重點圍繞推進經濟社會領域的重大改革、加強固定資産投資管理、擴大居民消費、調整和優化産業結構、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加強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推進區域協調發展、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等方面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各地經貿委(經委)還要抓好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指導,進一步增強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誠信守法、依法經營和依法管理觀念。各地物價局要重點圍繞貫徹落實《價格法》及其相關的配套法規規章,整頓價格秩序,加強價格監管等方面,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特別要加強對價格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

    (三)完善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機制

    加強制度建設是法制宣傳教育走上經常化、規範化軌道,形成長效機制的重要保障。要認真做好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工作,把法制宣傳教育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1、繼續堅持領導幹部法制學習制度。堅持領導幹部帶頭學法。完善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集體學法制度、領導幹部法制講座制度,保證每年以黨組名義進行二次以上法制講座,使領導幹部法制學習制度化、規範化。要把學習、掌握運用法律知識以及依法辦事能力情況作為各級領導班子年度考核重要內容。

    2、建立健全幹部職工法制學習制度。緊密結合實際,制定嚴密的學習計劃,明確學習的重點和目標要求,保證學習措施制度化。要採取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學習方法,堅持自學和集中學習相結合,提高學習效果。要確保學習時間,每人每年自學時間不少於90小時,並要認真做好讀書筆記;定期組織集中學習,每人每年集中學習的時間不少於50小時。

    3、建立健全法律知識培訓制度。根據法制宣傳教育規劃確定的目標和任務,按照《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制定切實可行的教育培訓計劃,根據不同的培訓對象確定不同的培訓內容,按需施教。既要做好基本法律知識培訓,又要做好專業法律法規培訓;既要做好一般幹部的培訓,又要保證領導幹部的培訓。領導班子成員五年內至少參加二次以上法制輪訓,一般幹部每年至少參加一次法制培訓。對重點行政執法人員要建立健全崗位法律知識培訓制度,定期舉辦培訓班。

    4、建立健全法律知識考核制度。推行年度綜合法律知識測試與重點法律知識測試,檢驗學習效果。要把法律知識測試成績以及學法用法情況作為幹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的重要內容。對履行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復議和訴訟、信訪管理職能等重點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人員,要建立執法情況考核制度,每年要開展行政執法情況的檢查考核,並把考核結果同各單位、各崗位人員工作業績、獎懲挂鉤。對專業行政執法人員,要嚴格實行執法資格考試製度,堅持持證上崗、亮證執法。

    5、建立健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探索法制宣傳教育量化指標,完善評價體系。下級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和物價局每年底要向上一級部門報送本部門當年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工作計劃安排。

    (四)創新形式,注重效果

    在繼續堅持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普法方式方法的同時,適應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趨勢,不斷創新載體、創新形式、創新手段,努力使法制宣傳教育體現時代特點,提高法制宣傳教育的效果。既要繼續利用好法制培訓、法制講座等傳統法制教育形式,認真學習法律法規條文,又要組織“以案説法”、庭審旁聽,增強感染力和説服力。既要充分發揮好廣播、電視、報刊、櫥窗、專欄等傳統宣傳媒體的作用,又要充分發揮現代網絡平臺的作用,在本部門門戶網站、縱向網站上設立法制宣傳教育專欄,發佈普法動態,建立法律法規規章資料庫。既要抓好經常性法制宣傳,又要充分利用各種專項法律法規宣傳月、宣傳周、紀念日,採取法制文藝、影視法制展播等形式,組織開展專題宣傳,營造學法用法的良好氛圍。

    四、組織實施和安排

    第五個五年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從2006年開始實施,到2010年結束。分三個階段實施。

    (一)動員部署階段

    從本規劃下發起到2006年9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成立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設立法制宣傳教育辦公室,負責指導、協調、監督、考核、驗收全系統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辦公室由法規司、辦公廳、人事司、機關黨委、價格司組成,法規司負責日常工作。各地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和物價局要認真做好“五五”法制宣傳教育的啟動工作。

    制定規劃。根據本規劃,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定適合自身特點的“五五”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做好組織、宣傳、發動等工作。2006年底前,要將本地區、本部門的“五五”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法制宣傳教育辦公室備案。

    編印教材。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編寫全國發展改革系統“五五”法制宣傳教育讀本,作為法制宣傳教育的參考教材,確保幹部職工的學習需要。各地可根據實際,編寫適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的普法教材,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法制宣傳教育辦公室備案。

    (二)組織實施階段

    2006年10月—2010年,各地要根據上級部門的要求,以及本地區、本單位工作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年度工作計劃,明確法制宣傳教育的重點和任務,認真組織實施。

    培訓骨幹。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培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和物價局的法制宣傳教育骨幹;各地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和物價局負責培訓本地區、本部門的法制宣傳教育骨幹。

    開展專題活動。利用《節約能源法》、《價格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實施10週年之際,大力開展各種專項宣傳活動。對新頒布的與發展改革系統履行職責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要及時組織開展相應的專題宣傳活動。

    開展階段性督促檢查活動。國家發展改革委在規劃實施中期將組織有關人員,對各地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情況進行抽查,鼓勵先進,督促後進。各地可根據具體情況,對本地區、本部門法制宣傳教育進行階段性督促檢查。

    加強工作交流。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利用刊物、網絡和會議等形式,交流工作經驗。通過《法制工作與建議》及相關網站的法制宣傳教育專欄,介紹各地工作動態,推廣典型經驗。各地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和物價局,要切實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交流和經驗推廣工作的指導。

    (三)總結驗收階段

    2010年,各地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和物價局要在做好年度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同時,研究制定普法驗收方案和標準,通過實地考察、聽取彙報、審閱檔案、召開座談會、抽樣調查、交叉互查等形式,認真做好本地區、本部門“五五”法制宣傳教育的總結驗收和表彰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在此基礎上,全面總結,評選全國發展改革系統“五五”法制宣傳教育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並進行表彰。

    附件:

重點學習法律法規規章文件目錄

    一、憲法、國家基本法律和規範政府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

    ●黨和國家關於民主法制建設的方針政策:

    《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江澤民同志在中國共産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

    《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

    《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

    《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

    《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於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五個五年規劃〉的通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

    ●憲法和國家基本法律:

    《憲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國務院組織法》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反分裂國家法》

  《民族區域自治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立法法》

  《民法通則》

  《刑法》

  ●規範行政行為的主要法律法規:

  《行政許可法》

  《行政處罰法》

  《行政訴訟法》

  《行政復議法》

  《國家賠償法》

  《行政監察法》

  《公務員法》

  《國家安全法》

  《保守國家秘密法》

  《審計法》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

  《規章制定程序條例》

  《法規規章備案條例》

  《信訪條例》

  《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

  《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二、與發展改革工作密切相關的專業法律法規

  《可再生能源法》

  《節約能源法》

  《煤炭法》

  《電力法》

  《價格法》

  《預算法》

  《中國人民銀行法》

  《商業銀行法》

  《對外貿易法》

  《中小企業促進法》

  《公司法》

  《證券法》

  《招標投標法》

  《勞動法》

  《安全生産法》

  《産品質量法》

  《環境保護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氣污染防治法》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環境影響評價法》

  《清潔生産促進法》

  《土地管理法》

  《農村土地承包法》

  《城市房地産管理法》

  《標準化法》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

  《價格管理條例》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産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

  《失業保險條例》

  《外匯管理條例》

  《農藥管理條例》

  《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西部大開發的若干意見》

  《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若干意見》

  《國務院關於發佈實施〈促進産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

  《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

  《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

  《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資項目公示試行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改進和完善報請國務院審批或核準的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

    《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

    《價格監測規定》

    《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

    《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

    《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定》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

    《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非常時期落實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暫行辦法》

    《仲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關於制止低價傾銷行為的規定》

    《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暫行辦法》

    《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

    《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

    《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價格鑒證師註冊管理辦法》

    《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

    《國家高技術産業發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以工代賑管理辦法》

    《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

    《清潔生産審核暫行辦法》

    《外債管理暫行辦法》、

    《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

    《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

    《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2004年修訂)》

    《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2004年修訂)》

    《鋼鐵産業發展政策》

    《汽車産業發展政策》

    《煤炭經營監管辦法》

    《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

    《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

    《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暫行辦法》

    《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

    《關於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核準或審批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目錄(試行)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改進和完善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程序有關規定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實行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黨政機關等建設項目管理和投資概算控制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企業債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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