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註冊登記聯
加蓋開票單位印章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6]8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的有關規定,在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應在發票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對於是否在註冊登記聯加蓋開票單位印章的問題未做明確規定。經與公安部協商,決定從2006年10月1日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註冊登記聯一律加蓋開票單位印章。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