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含金産品出口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國稅函[2006]8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含金産品出口實行免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號)下發後,陸續收到部分地區反映,要求將歸入3824909090等海關商品代碼但不含黃金、鉑金成份的多種産品,繼續執行出口退(免)稅政策。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商品代碼3824909090的項下的出口産品,從2005年5月1日起,繼續執行出口退(免)稅政策。
各地稅務部門應加強對該稅號項下出口産品的審核、審批和監控力度,發現進項中含有黃(鉑)金的或其他含金産品以該稅號報關出口的,要及時報告總局,並按照總局的批復意見辦理。同時要加強預警分析,對該稅號項下出口的商品如有出口量猛增等情況的,要及時對出口企業、供貨企業進行全面核查。對排除騙稅嫌疑行為的予以退(免)稅,對不能排除騙稅嫌疑的暫不辦理退(免)稅。
二、商品代碼71159090項下出口的“電弧焊用,錫合焊錫絲”,從2005年5月1日起,繼續執行出口退(免)稅政策。
三、對上述出口産品超過退稅申報期的,各地稅務機關應正常受理出口企業的退稅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