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4月1日起,湖南全省法院將統一實施國務院新近頒布實施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與原《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辦法》相比 ,新辦法更加方便訴訟,成本降低較多。
一是在申請執行時不需要預先交納申請執行費,實行“先執行、後收費”。
二是財産案件的收費比例和收費額度都有大幅度降低。據了解:新收費標準分為10類:不超過1萬元每件交費50元,超過1萬元至10萬元按2.5%交納,10萬元至20萬元按2%交納,20萬元至50萬元按1.5%交納,50萬元至100萬元按1%交納,100萬元至200萬元按0.9%交納,200萬元至500萬元按0.8%交納,500萬元至1000萬元按0.7%交納,1000萬元至2000萬元按0.6%交納,超過2000萬元的按0.5%交納。
三是增加了減半收取訴訟費用的幾種情形:當事人申請撤訴、調解結案或者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併審理的,分別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勞動爭議案件由原來的每件收取30至50元降為10元。
四是明文規定了免交訴訟費的幾種情形: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因見義勇為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