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9月5日從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獲悉,為有效防止國土資源領域商業賄賂行為的發生,建立和維護公開、公正、公平的土地和礦産資源市場秩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出臺了預防和治理商業賄賂行為的若干規定。
規定要求,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礦業權出讓中,競標人通過賄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謀取利益、擾亂土地市場和礦業權市場的;在土地開發整理、土地復墾、基本農田建設等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中,投標人通過賄賂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人員謀取利益的,一經查實,取消其土地使用權和競標資格,且3年內不得參與全區範圍內的土地、礦業權競標和國土資源系統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
此外,對仲介評估機構在土地資産、礦業權評估、礦産資源儲量評審過程中,通過商業賄賂行為謀取利益,或不按有關規定標準進行評估評審,惡意壓價、高評低估、弄虛作假,導致國有資産流失或錯誤嚴重等行為,國土資源部門不予確認、備案,評估、評審結果視為無效。同時,還作出了事業性評估機構不得承攬商業性評估任務、對投標人資格進行嚴格審查、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嚴禁參與房地産開發和礦産資源開發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