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加強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
安監總管一〔2007〕2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加強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基礎管理工作,落實企業的安全生産主體責任,提高企業安全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實現安全生産狀況的穩定好轉,根據《安全生産法》、《礦山安全法》以及《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等法律標準的規定,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加強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基礎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1.金屬非金屬礦山是我國重要的基礎産業,在國民經濟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年來,通過開展非煤礦山安全專項整治和實施安全生産許可等工作,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産事故從2004年起呈持續下降的趨勢,安全生産形勢總體穩定。但是,金屬非金屬礦山事故總量仍然較大,重特大事故時有發生,在尾礦庫、採空區、露天邊坡等方面仍存在重大隱患,安全生産形勢依然嚴峻。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實現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産狀況穩定好轉。
2.我國金屬非金屬礦山95%以上為本質安全程度低的小型礦山,生産工藝相對落後,技術裝備水平較低,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責任不落實,技術管理和現場管理薄弱,安全投入不足和安全培訓不到位。因此,必須加強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基礎管理,提高安全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促進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的安全發展。
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原則、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
3.指導原則。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安全發展”的科學理念。落實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全面加強企業安全基礎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産長效機制,切實解決影響安全生産的突出問題。
4.工作目標。建立健全和完善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管理組織體系、責任體系和制度體系,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和技術管理;逐步減少事故總量,進一步遏制坍塌、冒頂片幫、放炮、中毒窒息和透水等重特大事故。到2010年,金屬非金屬礦山生産安全事故死亡人數比2005年下降10%以上,實現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産形勢的明顯好轉。
5.主要任務。加強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技能;強化現場管理和技術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加強隱患治理,增強安全生産保障能力;加強應急救援工作,減少事故損失;依法關閉和取締不符合安全生産條件的金屬非金屬礦山。
三、建立、完善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和制度
6.設立專門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地下礦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不少於3人,露天礦山不少於2人,小型露天採石場不少於1人。礦山每班必須確保都有專職安全檢查人員。
7.建立、完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應重點健全和完善14項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産責任制度;(2)安全目標管理制度;(3)安全例會制度;(4)安全檢查制度;(5)安全教育培訓制度;(6)設備管理制度;(7)危險源管理制度;(8)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制度;(9)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10)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1)事故管理制度;(12)應急管理制度;(13)安全獎懲制度;(14)安全生産檔案管理制度等。
四、明確安全職責,建立安全生産責任體系
8. 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金屬非金屬礦山必須明確企業法定代表人(包括金屬非金屬礦山的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下同)、分管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生産單位、職能機構和各崗位人員承擔的安全生産責任,把安全生産的責任逐級逐項分解,落實到各部門和各崗位人員,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産責任制體系。
9.強化企業安全生産第一責任人責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産第一責任人,負責全面貫徹執行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和標準;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産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産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産安全事故。
10.落實新建、改建、擴建礦山的安全管理責任。新建、改建、擴建和實行資源整合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必須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的“三同時”制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項目核準手續。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産和使用,嚴禁邊建設邊生産。
11.明確承包項目和承包商的安全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市場運作機制,建立項目招投標制、項目法人負責制、工程監理制,明確建設方、承包方和監理方的安全職責。建設方與承包商簽訂安全合同,明確安全責任,並將其安全管理納入本單位安全管理範疇。
五、加強和改進安全技術管理
12.建立安全技術管理體系。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建立以技術負責人為首的技術管理體系,技術負責人對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産技術工作負責。礦山設立技術管理機構,配備採礦、機電、地質及測量等專業技術人員,地下礦山還必須配備通風等專業技術人員。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中專以上學歷。
13.加強技術基礎工作。技術負責人負責制定金屬非金屬礦山年度災害預防計劃,並根據實施情況及時修改完善。嚴格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和相關技術規範等規定,繪製礦山相關圖紙,圖紙要與實際相符。對礦山地質情況、開採情況、周邊採空區情況等要由技術人員定期進行分析,制定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並形成完整的技術基礎資料。
14. 加強重點生産場所的技術管理。礦山應加強尾礦庫、地下礦山採空區、露天礦山排土場和邊坡等的技術管理工作。嚴格制定並執行防治重大災害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配備相應的人員和監測設備。技術負責人每季度組織一次重大災害調查,制定相應的專項防治措施。
15.嚴格執行地下礦山機械通風的有關規定。地下礦山要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及相關要求,建立通風管理制度,完善機械通風系統,加強作業場所的通風管理。
16.積極推廣先進適用技術。積極採用採空區探測、邊坡和尾礦庫監測、井下作業人員定位跟蹤系統等先進技術和裝備;在中小型露天礦山推廣中深孔爆破技術,改善作業條件和環境。
17.及時解決安全生産技術問題。技術負責人每月組織一次技術分析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産技術問題。重大事故隱患或技術難題,應聘請相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生産。
六、加強安全生産現場管理
18.加大現場安全管理力度。應建立企業主要負責人現場檢查制度,明確每月現場檢查的次數。地下礦山應確保每天至少有1名礦級管理人員在現場帶班。帶班人員要深入採掘工作面,抓安全生産重點環節,督促加強現場管理。
19.推進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礦山應根據《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範》(AQ2006)的要求,開展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露天礦山、小型露天採石場和尾礦庫的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礦山應建立安全標準化管理制度,制定年度達標計劃,積極推進礦山的安全標準化工作。
20.做好職業危害的防治工作。礦山應配備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檢測和防護設備與裝置,認真落實現場防治粉塵、高溫、噪聲、有毒有害氣體和放射性危害的措施,切實改善井下作業環境;按標準為職工免費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如實向相關部門報告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情況。
七、加強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21.加大安全生産投入。礦山應制定年度安全生産資金提取和使用計劃,並設立專用賬戶,專用於安全技術措施和隱患治理,按財政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産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的規定,提足用好安全生産費用,保證隱患整改的資金投入。
22.加強隱患排查,做好治理工作。礦山應建立安全生産隱患排查制度,明確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級管理的任務、範圍和責任。礦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負責人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全面的、以隱患排查為主要內容的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各類隱患要進行登記,落實整改措施和責任人員,限期進行整改。整改結束後,按規定由礦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負責人組織驗收。
23.認真做好復産驗收工作。停産整頓的礦山企業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內容和安全技術措施,限期完成整改。節假日期間放假或停産檢修的礦山必須制定和採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恢復生産前,礦山企業要制定具體的復産方案,落實安全保障措施,對員工要集中進行安全培訓教育。礦山整頓、整改完畢後應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礦山不得恢復生産。
八、加強勞動組織和安全培訓管理
24.加強作業現場勞動組織管理。建立和完善作業人員崗位責任考核制度,所有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履行崗位責任,遵守勞動紀律。嚴肅查處“三違”行為,制定能夠有效制止“三違”現象的管理規定。
25.嚴格從業人員勞動管理。礦山對錄用的從業人員(包括農民工),必須按規定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完成就業前培訓,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參加工傷保險。嚴禁使用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作業。
26. 落實全員安全培訓工作。對新錄用的地下礦山作業人員,應進行不少於72學時安全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並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實習滿4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作業;新錄用的露天礦山的作業人員,應接受不少於40學時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所有生産作業人員,每年接受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於20學時。礦山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相關機構培訓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後方可上崗工作。
九、加強應急管理和事故處理
27.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礦山應制定應急預案,確定事故或緊急狀態下的避災、救災措施和處置程序,定期組織培訓和演習,並報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
28.制定應急管理制度,完善應急救援體系。礦山應建立由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未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應與鄰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援協議,保證事故發生後能得到及時救援。
29.落實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發生生産安全事故後,礦山企業負責人應按《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規定,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並積極組織搶險,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和事故後逃匿;支持和配合事故調查工作,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認真吸取事故教訓,開展警示教育,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整改和防範措施,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十、積極推進企業加強安全基礎管理工作
30.落實産業政策和加強政策引導。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結合安全生産許可制度,進一步推動礦山整合工作,對不符合安全生産條件的礦山提請當地政府關閉,減少礦山數量和擴大生産規模,促進礦山逐步實現規模化和集約化生産;積極引導安全監管與技術服務相結合,發揮評價、諮詢、技術服務等仲介機構的作用,培育和發展面向小型礦山安全基礎管理的技術服務體系,促進其安全管理和技術水平的提高。
31.加強部門監管和聯合執法工作。安全監管部門要從礦山的設計、施工、投産等環節上依法強化監管,實行綜合治理;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礦山生産中的違法、違規和非法生産行為。對存在非法、違法行為的礦山,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程序給予罰款、停産整頓、吊銷相關證照、關閉等行政處罰;積極配合國土資源、勞動保障、工會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活動,落實礦山的安全監管責任。
32.嚴格事故責任追究。嚴格依法追究事故責任人特別是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發生一次較大責任事故或一年內連續發生兩起一般責任事故的金屬非金屬礦山主要負責人,暫扣其《安全資格證》,責令參加復訓,復訓不合格的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對發生一次重大或一年內發生兩起較大責任事故的金屬非金屬礦山主要負責人,吊銷其《安全資格證》,5年內不得頒發。
33.發揮從業人員的監督作用。礦山要保障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産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切實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要建立和落實特聘安全群眾監督員制度,為群眾監督員履行職責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充分發揮群眾監督員的安全生産現場監督作用。
34.黨政工團齊抓共管。國有大中型礦山要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工會、共青團和職工代表大會在企業安全生産的作用,營造黨政工團齊抓共管的良好氛圍。
35.加強社會監督。鼓勵和支持群眾及媒體舉報礦山違法違規生産、重大安全隱患和瞞報傷亡事故等行為。大力宣傳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基礎管理的先進典型和經驗,對典型事故案例和嚴重違法違紀行為,要在媒體曝光,接受社會監督。積極開展安全文化建設,努力營造加強基礎管理、搞好安全生産的濃厚氛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可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