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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發佈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土地稅收管理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19日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稅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2008〕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國土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111號)下發以後,各級地稅、財政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通過開展多種形式的信息共享和配合,提高了土地管理和土地稅收徵管工作的水平。為了進一步發揮部門協作與齊抓共管的優勢,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稅收法規,強化土地稅收的徵管力度,促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開展土地佔用情況和土地稅收繳納情況的清查工作

    為了堵塞稅收徵管漏洞,防止稅款流失,各級地稅部門、負責徵收契稅等的財政部門(以下稱財稅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要密切合作,共同組織開展對納稅人土地佔用情況及土地稅收繳納情況的清查工作。

    (一)各級財稅部門要主動聯絡國土資源部門共同研究制定清查工作的組織和實施方案。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快土地登記進度,擴大登記覆蓋面,推進城鎮地籍調查和變更登記工作。各級財稅部門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清查範圍,將城鄉結合部、佔地面積大和用地情況不清楚的單位列為重點;對新納入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佔地情況要進行全面清查。財稅部門要定期與國土資源部門聯絡並建立定期溝通的工作制度,對於已開展城鎮地籍調查和變更登記且資料完整的地區,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及時將相關資料提供給同級財稅部門,財稅部門要充分利用這些資料,進行數據比對,確定納稅人申報納稅的土地面積與土地登記資料記載面積及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是否一致,以進一步核實稅源。對於調查和登記資料不完整的地區,國土資源部門要組織開展地籍調查和變更登記工作。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積極配合財稅部門做好土地清查的技術、數據、資料等支持工作。各地要因地制宜選擇清查方法,組織有資質的單位開展土地清查和地籍調查工作,並根據本地條件充分利用各種有效的科技手段。清查結果驗收合格後,要及時應用到土地登記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管工作中。對清查中發現的納稅人實際佔用土地面積與土地使用證登記面積或批准面積不一致的,財稅部門按照實際佔用面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佔用稅。

    (二)各級財稅部門要以貫徹國務院修訂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為契機,與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聯合對在籍建設用地耕地佔用稅繳納情況進行一次摸底和清查。國土資源部門應根據財稅部門的要求,提供在籍建設用地的檔案及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

    二、繼續加強部門間的信息交換與共享

    各級財稅和國土資源部門要在貫徹落實國稅發[2005]111號文件的基礎之上,細化信息交換的內容、切實做好信息交換工作。

    (一)各級財稅和國土資源部門在開發稅收徵管和地籍管理系統工作中,要充分考慮信息共享工作的需要,按照國家統一的數據標準盡可能統一數據項目和數據口徑,確保數據共享工作在信息化的基礎上有效實施。在採集有關數據指標時,要盡可能根據雙方的工作需要,一併採集相關內容。要因地制宜地通過各種形式開展信息交換和共享工作,真正實現準確及時的信息共享。

    (二)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應配合財稅部門,根據土地稅收徵管的具體需求,將每宗土地的權利人名稱、土地權屬狀況等土地登記信息提供給同級財稅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的土地登記資料僅用於徵稅之目的,各級財稅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保密。

    國土資源部門應將建設用地批准文件(涉密的除外)及時抄送徵收耕地佔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同級財稅部門;在通知單位或個人辦理供地手續時,應同時通知徵收耕地佔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同級財稅部門。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及時更新基準地價,保證當地基準地價的現勢性,並定期將更新的基準地價等地價信息提供給財稅部門,以滿足土地稅收徵管的需要。各級財稅部門要將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的基準地價等地價信息數據充分應用到土地稅收的徵管工作中。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部門和財稅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評估仲介機構及其評估人員涉稅土地評估的管理。

    (三)各級財稅部門在日常的徵收管理和稅務稽查工作中,發現納稅人存在未辦理用地手續或未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各項違法用地行為,應當及時將有關信息,包括用地單位名稱、聯絡方式、具體用地情況等信息提供給相關的國土資源部門。

    (四)對通過部門配合獲取的信息資料,各地財稅和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國稅發[2005]111號文件的要求,認真做好比對利用等後續管理工作。財稅部門要把信息交換、清查工作與日常徵收管理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制定土地涉稅信息資料綜合管理辦法,建立土地稅源檔案,將通過各種渠道取得的納稅人應稅土地信息進行整合併開展比對分析,做好稅源數據庫的建設和動態維護工作。

    三、認真開展協同控管工作

    各級財稅部門與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按照國稅發[2005]111號文件的要求,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共同做好源泉控管和稅款徵繳工作。

    要繼續嚴格執行“先稅後證”的政策,沒有財稅部門發放的契稅和土地增值稅完稅憑證或免稅憑證,國土資源部門一律不得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為了方便納稅人,各級地方稅務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要積極協商,創造條件,在土地登記、審批場所設立稅收徵收窗口,使納稅環節前移,從源頭控制稅源。

    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的要求,在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之前,要求申請人提供耕地佔用稅完稅或免稅憑證,凡不能提供的,不予發放。在辦理手續後,應將完稅(或減免稅)憑證的一聯與有關資料一併歸檔備查。

    國土資源部門在對用地情況進行檢查和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中,發現擅自轉讓(受讓)土地使用權的,涉及未提供相關土地增值稅和耕地佔用稅等完稅憑證的,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財稅部門。

    國土資源部門配合土地稅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各地要按照國稅發[2005]111號文件的有關精神予以落實。

    各級財稅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要求,從大局出發,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積極配合、主動協商,共同研究制定落實本通知各項要求的辦法和工作措施,做好部門配合的組織和落實工作,並建立部門協作配合的長效機制。各省(區、市)財稅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要及時取得聯絡,確定部門配合的具體負責單位和聯絡人,承擔部門配合的落實工作;各地要在2008年3月31日前制定下發本地區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具體辦法,並報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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